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801號
SLDV,106,司促,5801,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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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明帝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慶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國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叁佰零捌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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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