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7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緯登自動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依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岳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