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更㈠字第28號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新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吉宏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複 代 理 人 陳禹岑律師
被 上 訴 人
即附帶上訴人 黑松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 定 代理人 盧功偉
訴 訟 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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