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7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博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鼎和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家遊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曾淑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啓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啓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寶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陸萬貳仟柒
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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