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518號
SLDV,106,司促,5518,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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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松輝
法定代理人 姚文亮
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零柒佰柒拾伍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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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