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97號
SLDV,105,訴,497,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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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7號
原   告 林陳葉即劉金子
訴訟代理人 林芝羽律師
      陳宏彬律師
      張克西律師
被   告 蔡劉春 
      劉淑貞 
      王劉珠枝
      劉珠芬 
      劉珠英 
      劉珠蕊 
      劉明凱 
兼上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勝豐 
被   告 劉建良 
      劉長壽 
      劉徐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26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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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