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國字,106年度,19號
TPHV,106,上國,19,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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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國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董義發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國字第6 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 萬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 萬6,8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
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書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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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