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2號
上 訴 人 曾國憲
被 上訴人 李晶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
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8,
583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裁判費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一、新北市○○區○道街00巷00弄0 號(下稱系爭建物)面積坪
數為24.41 坪(80.68 平方公尺×0.3025=24.41 坪,小數
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二、依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系爭建物於原告民
國105 年4 月起訴至本件判決106 年3 月期間相近路段、建
物型態及面積之房地平均交易單價每坪約337,100 元,復衡
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
為3 比7 ,是系爭建物估算交易價額應為2,468,583 元(24
.41 坪×337,100 元×0.3 =2,468,583 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68,583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