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5年度,83號
SLDV,105,消債清,83,20170509,4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83號
債 務 人 盧楊美雪
代 理 人 林心榆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盧楊美雪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十七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 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本條例第3 條 亦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 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 為本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提出債權人清 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惟協商不成 立。又伊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務人全戶戶籍 謄本【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05 號卷(下 稱新北消債卷)第8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見本院卷第80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見新北消債卷第11至 12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見新北消債卷第13頁)、 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70 、7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本院卷第50至 52頁)等為證,核閱屬實。另查以債務人陳報之債務總金額 已達新臺幣(下同)3,588,647元,債務人現年已71 歲,無 工作收入,每月僅領取國民年金3,945 元,其財產有國泰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1,709,865 元(見本院卷第 66、67頁)及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7 股觀之,債務人 之財產、勞力、信用確不足履行全部債務。是債務人主張有 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應可認定。此外,債務人復查無本條例 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



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洵屬有據。揆諸首揭規定,應予 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