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
債 務 人 潘星羽即潘芷莘
代 理 人 蔡佑明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1、債務人自民國103年10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2、提出債務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第2次命補正)。
3、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第2次命補正 ),若未曾投保勞工保險,亦提應出勞工保險局出具之未投 保證明。
4、債務人配偶陳煒傑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5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任 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 103年10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 皆須提出)。
5、債務人全戶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並提出受領兒童補助之金
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及自103年10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應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6、請提供陳美娥、潘芷芸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另應說明陳美娥 現居住地址,與何人同住,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另 一扶養義務人潘芷芸未共同分擔扶養費之原因。另依民法第 1117條規定,債務人應提出相關事證釋明陳美娥有何不能維 持生活之情形。又債務人既無任何收入,如何支付陳美娥之 扶養費?請提出實際支付扶養費予陳美娥之證明文件。債務 人如無從釋明陳美娥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或無法證明實 際支付扶養費,關於此支出金額應不得列載於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內。
7、應受扶養人陳又睿、陳昱安之在學證明文件,是否申請就學 貸款,並提出適當證明文件,說明教育費及補習費每月須14, 800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
8、請重行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之國泰人壽保險 單應列入財產目錄,收入部分應列計債務人所領取之兒童補 助金額,債務人配偶所給予債務人之扶養費用,支出部分請 列計債務人實際支出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項目及金額,若未 實際支出,不得列入,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 與配偶或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
9、債務人自陳為家管而無任何工作收入,請據實說明裁定開始 更生後,所擬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來源、金額及計算 式為何?及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後仍無固定工作收入,所 應提供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 」的姓名、與債務人之關係及其資力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