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263號
SLDV,104,訴,1263,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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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63號
原   告 何玉貴 
      陳盈如 
      陳盈聿 
      陳奕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筱涵律師
      許坤皇律師
被   告 蔡國雄 
兼 
訴訟代理人 羅秀環 
被   告 李世雄 
被   告 李世昌 

訴訟代理人 李江海 
被告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李淑芬 
被   告 李淑貞 
      李淑華 
      羅遠文 
      羅翎禎 
      羅婷云 
      羅吉宏 
      林金鳳 
      蔡仁維 
      蔡宗麟 
      蔡雅麗 
      蔡雅茹 
      蔡國泰 
      黃蔡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 106年5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宣判,惟本件尚須調查被告羅遠 文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進度,以及調查原告繼承陳武夫之時



間,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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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