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暨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3年度,12號
SLDV,103,司,12,20170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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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邱政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選派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
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 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亦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8 月27日經法院選派就任方磊國 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嗣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業經 本院於104 年4 月28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0月31日、105 年2 月1 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4 月30日、同年6 月4 日裁 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0月31日及、同年11月8 日裁定准予展期 至106 年4 月30日。惟因該公司與債務人方壬癸與其他股東 間仍有訴訟尚未完結及須進行稅務申報,以致未能於法定清 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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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