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06年度,3號
SLDM,106,附民緝,3,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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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 年度附民緝字第3 號
原   告 江萬德
被   告 黃維訓 通訊地址:臺北郵政第25之36號信箱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易緝字第1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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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