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978號
TPHV,105,重上,978,20170927,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978
上 訴 人 柯志溢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承翰律師
被 上訴人 林洲賢
      曾國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律師
      吳東霖律師
被 上訴人 紀榮峯  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4
      華素玲  原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上午10時45分
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