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978號
上 訴 人 柯志溢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承翰律師
被 上訴人 林洲賢
曾國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律師
吳東霖律師
被 上訴人 紀榮峯 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4
華素玲 原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上午10時45分
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