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941號
TPHV,105,重上,941,2017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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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上字第94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義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張智婷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劉育弦
被 上訴人 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慶豊
被 上訴人 帝富特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慶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慧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劉育弦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
重訴更一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6
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下開第二、三、四項之訴部分及就金錢給付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關於上訴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就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被上訴人劉育弦給付部分,負連帶給付責任,並自民國一0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
被上訴人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劉育弦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被上訴人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0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被上訴人劉育弦自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上訴人劉育弦將如附件三所示之道歉啟事,以四分之一版面、二十號字體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A1頁版各壹日,並將如附件三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於「YAHOO!奇摩知識+」網站首頁(https://tw.answers.yahoo.com)壹日。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所記載「YAHOO!奇摩知識+」網站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m」,應更正為「https://tw.answers.yahoo.com」。




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人劉育弦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育弦連帶負擔百分之六,餘由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於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參拾肆萬元為被上訴人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得為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於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為被上訴人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育弦供擔保,得為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育弦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民事訴訟採處分權主義,原告應於起訴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表明及特定其作為訴訟上 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同 一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下之不同請求項目間,在原應受判決事 項聲明之範圍內,請求金額之流用,尚非法所不許,且無「 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 情形(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75號、第477號判決意旨 參照)。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 泰公司)於原審關於金錢給付部分係請求:被上訴人即上訴 人劉育弦(下稱劉育弦)及被上訴人蔡慶豊蔡慶昌、台灣 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帝富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依序分稱蔡慶豊蔡慶昌、健而婷公司、帝富特公司,並與 劉育弦合稱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吉泰公司新臺幣(下同) 5,800萬元本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卷(下稱重訴字卷)第4、9頁(包含營業損失5,600萬元及 商譽、信用損失200萬元)】,經原審判決劉育弦應給付吉 泰公司100萬元本息,吉泰公司提起一部上訴,聲明:劉育 弦應再給付吉泰公司2,300萬元本息,健而婷公司、蔡慶豊 、帝富特公司、蔡慶昌應就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劉育弦應給 付100萬元本息部分,及劉育弦應再給付2,300萬元本息部分 ,與劉育弦連帶負給付責任(本院卷㈠第54、79頁背面,卷 ㈡第127頁背面-128頁)。其中吉泰公司有關金錢給付之請 求2,400萬元本息,係主張包括營業損失2,000萬元本息,及



商譽、信用損失400萬元本息(本院卷㈠第52頁)。查吉泰 公司就同一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下之 不同請求項目(即營業損失與商譽、信用損失等二項)間, 在原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範圍內,請求金額之流用,揆諸首 揭說明,無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情形,合先敘明。二、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 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為民事訴訟法第256條所明 定。吉泰公司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刊登之道歉啟事內 容如附件一所示(重訴字卷第11頁);嗣於向本院提起上訴 之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刊登之道歉啟事,其內容則如 附件二所示(本院卷㈠第19頁,卷㈡第113、130頁)。核屬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非為 訴之追加,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吉泰公司起訴主張:
劉育弦任職於販賣保健食品業務之健而婷公司,蔡慶豊及蔡 慶昌分別為健而婷公司負責人、帝富特公司負責人。詎蔡慶 豊及蔡慶昌指示劉育弦於「YAHOO!奇摩知識+」網站(htt p://tw.knowledge.yahoo.com)上以如原判決附表一、二( 下稱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帳戶,為如附表一、二「網 頁內容」欄所示之貼文,供不特定人瀏覽點閱,散布吉泰公 司販售之商品「SYMPT-X」(中文名稱:「速養療」,主要 成分為左旋麩醯胺酸,嗣更名為「速養遼」,下稱「速養療 」)之原生產者美商Baxter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 特公司)已倒閉並停產該商品、臺灣地區市售之「速養療」 商品係由大陸地區進口、吉泰公司於該商品自行添加百特公 司所無之麥芽糊精及該商品已證實對人體有害而停產等不實 事項,致不特定多數人對吉泰公司之「速養療」商品產生品 質有問題等貶抑負面評價,毀損吉泰公司之商譽、信用,並 致吉泰公司之營業額減少甚鉅。劉育弦蔡慶豊蔡慶昌應 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第1項規定,對吉泰公司負共同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劉育弦於行為時為健而婷公司之受 僱人,係為推銷健而婷公司之「速復康」商品,而於「YAHO O!奇摩知識+」發表損害吉泰公司營業、商譽及信用之不 實言論,健而婷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劉 育弦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再蔡慶豊因執行健而婷公司職務 ,蔡慶昌因執行帝富特公司職務,皆基於競爭之目的,令劉 育弦為上開侵害吉泰公司之不實言論,依民法第28條及公司 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蔡慶豊應與健而婷公司連帶對吉泰公 司負損害賠償責任,蔡慶昌應與帝富特公司連帶對吉泰公司



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共同於「YAHOO!奇摩知識+」為如附表一、二之 不實貼文,貶損吉泰公司於市場上之評價,致吉泰公司商譽 及信用受損200萬元,且「速養療」商品銷售量減少,營業 損失5,600萬元。另被上訴人上開不實貼文,致不特定多數 人瀏覽後產生誤認,衡諸現今資訊之流通迅速及傳播範圍無 遠弗屆,被上訴人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 日報及「YAHOO!奇摩知識+」網站首頁,刊登如附件一所 示之道歉啟事,使瀏覽該網站並閱覽如附表一、二所示貼文 者,得以知悉被上訴人上開所為屬侵害吉泰公司之商譽及信 用。
㈢聲明:
⑴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吉泰公司5,8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⑵被上訴人應連帶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四分之一 版面、二十號字體刊登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 蘋果日報A1頁版,並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連續刊 登於「YAHOO!奇摩知識+」網站首頁(http://tw.knowl edge.yahoo. com)4個月。
⑶願供擔保,請准就聲明⑴,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抗辯:
劉育弦因所學為資訊教育,為在資訊科技公司謀得學以致用 之工作及賺取「YAHOO!奇摩知識+」點數,遂經常在該網 站為與日常生活保養、彩妝、美食等有關之貼文,內容或為 個人知識,或轉載網友論述。劉育弦為如附表一、二所示貼 文時任職健而婷公司,對麩醯胺酸商品有些了解,因有網友 指吉泰公司販售之「速養療」為百特公司公告停止販售之問 題商品,遂予轉貼,供其他網友選擇時之參考。「速養療」 原製造廠商及商標所有人為百特公司,101年間美國食品藥 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下稱美國FDA )下令回召包括臺灣地區之該瑕疵商品,理由為原廠竄改有 效日期。百特公司即停產「速養療」及停止麩醯胺酸商品之 銷售,並坦承該瑕疵產品可能造成腸胃不適(Gastric Upset ),美國醫療機構繼而公告召回「速養療」之使用販售。吉 泰公司仍不顧人體健康,繼續代理販售「速養療」商品。劉 育弦貼文指吉泰公司所販售「速養療」商品將產生不適、有 礙人體健康,其依據為美國FDA及百特公司之公告,經查證 且有事實憑據,並非空言詆譭,對吉泰公司之權利不構成侵 害。




㈡吉泰公司並未舉證證明蔡慶豊蔡慶昌有指示劉育弦為散布 足以生損害於吉泰公司言論之行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續字第423號偵查 終結,亦認定上開貼文乃劉育弦個人行為,將蔡慶豊及蔡慶 昌處分不起訴。
劉育弦雖係受雇於健而婷公司,惟劉育弦之上開貼文行為係 其個人行為,非健而婷公司負責人蔡慶豊所指示,健而婷公 司無庸負僱用人責任。
㈣健而婷公司係向帝特富公司分租辦公室及網路,吉泰公司無 從請求帝特富公司與蔡慶昌連帶負賠償責任。
㈤吉泰公司並未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與劉育弦為如附表一、二 之貼文間有何因果關係,及所受損害額為若干。三、原審判決劉育弦:㈠應給付吉泰公司100萬元,及自104年11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 應將如附件三所示之道歉啟事(聲明人不包括健而婷公司) ,以四分之一版面、二十號字體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 自由時報、蘋果日報A1頁版各1日,及將如附件三所示之道 歉啟事(聲明人不包括健而婷公司),刊登於「YAHOO!奇 摩知識+」網站首頁(http://tw.knowledge.yahoo.com)1 日,並駁回吉泰公司其餘之訴(吉泰公司就原審判決其請求 3,400萬元本息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不再贅敘)。吉 泰公司就下開部分不服,提起一部上訴,除補稱:吉泰公司 之「速養療」商品於101年度各大醫院銷售額達1,467萬7,56 2元,自劉育弦為上開負面貼文後,於102、103年度銷售額 分別遽降至351萬3,550元、229萬5,008元,差額達2,354萬6 ,566元,吉泰公司可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營業損失2,000萬元 及非財產上損害400萬元。且劉育弦原所使用之「YAHOO!奇 摩知識+」網站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m」 ,已變更為「https://tw.answers.yahoo.com」外,其上訴 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吉泰公司下開㈡、㈢、㈣、㈤之 訴部分廢棄。㈡劉育弦應再給付吉泰公司2,30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㈢健而婷公司、蔡慶豊、帝富特公司、蔡慶昌應 就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判命劉育弦應給付100萬元本息部分, 及劉育弦應再給付2,300萬元本息部分,與劉育弦連帶負給 付責任。㈣劉育弦應將如附件三增加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 事,連續以四分之一版面、二十號字體刊登於中國時報、聯 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A1頁版120日,並將增加如附件 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於「YAHOO!奇摩知識+」網站首頁 (https://tw.answers.yahoo.com」120日。㈤健而婷公司



蔡慶豊、帝富特公司、蔡慶昌應連帶與劉育弦如附件二 所示之道歉啟事,連續以四分之一版面、二十號字體刊登於 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A1頁版120日,並 將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連續刊登於「YAHOO!奇摩知識 +」網站首頁(https://tw.answers.yahoo.com」120日。 ㈥原判決主文第2項所記載「YAHOO!奇摩知識+」網站網址 「http://tw.knowledge.yahoo.com」,應更正為「https: //tw.answers.yahoo.com」。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劉育弦就原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除補稱:伊所貼 文有102年5月和信治癌中心醫院資訊刊物發表勸止病人使用 glutamine麩醯胺酸為憑,該事實陳述並非侵權行為云云外 ,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劉育弦部分廢棄。㈡上開 廢棄部分,吉泰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被上訴人就吉泰公司之上訴,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原審卷㈢第61頁、本院卷㈠第75頁-背面 ):
劉育弦於102年3月至同年7月間,使用如附表一、二所列帳 戶,為如附表一、二所示貼文,斯時其受雇於健而婷公司擔 任行政助理。
㈡吉泰公司對劉育弦提起涉犯妨害名譽罪嫌之告訴,經士林地 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續字第423號提起公訴,再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744號刑事判決以劉育弦散布流 言損害他人之信用,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 00元折算1日確定。
蔡慶豊蔡慶昌分別為健而婷公司、帝富特公司之負責人。 ㈣百特公司於101年6月間,將「速養療」商品之商標及製造技 術移轉予吉泰公司,並將原印有百特公司之LOGO改為吉泰公 司。
㈤吉泰公司於95年12月1日以「速養療」商標註冊公告,專用 期限至115年11月30日
㈥吉泰公司銷售之「速養療」商品,以試用包包裝者,有添加 10公克麥芽糊精。
五、兩造爭執事項(本院卷㈠第75頁背面): ㈠劉育弦於「YAHOO!奇摩知識+」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貼 文,有無侵害吉泰公司之商譽及信用?
㈡吉泰公司請求被上訴人就劉育弦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 ,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㈢吉泰公司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其營業損失2,000萬元、非 財產上之損害400萬元,及登報道歉並於「YAHOO!奇摩知識



+」網站刊登道歉啟事,有無理由?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劉育弦於「YAHOO!奇摩知識+」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貼 文,有無侵害吉泰公司之商譽及信用?
劉育弦並不爭執其於102年3月至同年7月間,使用如附表 一所列帳戶,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斯時其在同為銷售含 有左旋麩醯胺酸商品「速復康」之健而婷公司擔任行政助 理(本院卷㈠第75頁)。則其對於含有「左旋麩醯胺酸」 之「速養療」及「速復康」商品,具有競爭、排斥關係, 應知之甚稔。又吉泰公司在臺灣地區代理經銷百特公司「 SYMPT-X」之「左旋麩醯胺酸」商品,該商品標示「速養 療」中文字樣銷售多年,且百特公司於101年6月間將「速 養療」商品之商標及製造廠技術移轉予吉泰公司,並將原 印製百特公司之logo改為吉泰公司。吉泰公司於95年12月 1日以「速養療」商標註冊公告,專用期限至115年11月30 日等情,亦為吉泰公司及劉育弦所不爭執(本院卷㈠第75 頁)。則劉育弦對於「速養療」商品係由吉泰公司在臺灣 地區銷售乙節,亦應了解,其於刑事案件審理時亦自承在 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前,曾參考美國FDA及百特公司之公 告(原審證物卷第12頁)。而如附表一所示貼文,除有百 特公司已經倒閉、長期服用「速養療」商品有不好副作用 等內容外,並有「千萬不要再買速養療了!!!」、「但 是目前臺灣市面上還是有速養療的產品在販售,難道大家 沒有想過這就是不肖商人只想要賺錢,不顧消費者死活的 作法嗎?」、「這就是不肖商人」、「臺灣的品質就很不 保險」、「來源也不確定」等文字(原審卷㈠第67-84頁 )。對照上開貼文之文義,堪認劉育弦係藉由描述百特公 司之經營及商品銷售等狀況,質疑吉泰公司在臺灣地區所 販售「速養療」之來源及成分,客觀上足使觀覽該回應之 一般消費者對吉泰公司銷售「速養療」商品之來源及成分 有所疑慮。其主觀上可預見所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足以 影響在臺灣地區銷售「速養療」商品之吉泰公司之商譽及 信用。縱如附表一所示貼文未明確指出吉泰公司名稱,或 「速養療」在臺灣地區各大藥局、網路均有販售或可由他 人代購等情,仍不足以排除劉育弦係針對吉泰公司而為該 貼文。
⑵百特公司所生產「SYMPT-X」之左旋麩醯胺酸商品,由吉 泰公司在臺灣地區以「速養療」銷售,其主要成分為左旋 麩醯胺酸(L-Glutamine),作用為幫助維持消化道機能 ,調整體質、增強體力、減少疲勞感。101年4月25日,百



特公司向美國FDA報備,並公告回收代碼為2L5100、2L510 0E、2L5107、107及111號等系列之「SYMPT-X」商品,理 由為有效期限標示錯誤,所列之有效期限超過建議時效。 而使用逾有效期限之L-Glutamine粉劑,可能造成胃部不 適。惟經與99年1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所進口並授權吉泰 公司在臺灣地區代理銷售之「SYMPT-X」商品比對,並未 含有上開百特公司公告必須回收之批號。嗣於101年6月間 ,百特公司將「速養療」之商標權及製造廠技術移轉予吉 泰公司,所有「速養療」SYMPT-X系列商品之原料、產地 、品質及整體包裝設計仍維持不變等情,為劉育弦所不爭 執。則其在「YAHOO!奇摩知識+」網頁為:「速養療的 原廠"美國百特"以(已)經倒了」、「現在市面上的速養 療都是從大陸進口的…」、「美國Baxter都已經證實產品 對人體有害宣布停產了」等如附表一所示貼文,顯然與百 特公司及美國FDA公告之資料不符,難認與真實相符。 ⑶劉育弦雖抗辯其係參考美國FDA及百特公司之公告,及諸 多網路文章,始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自有相當理由可信 其內容為真實云云。然查:
劉育弦提出之網路資料固均論及:百特公司所生產之「 SYMPT-X」商品有下架回收之情形,然並未論及生產「 速養療」之原廠"美國百特"已倒閉、「都已經證實對人 體有害宣布停產」等內容,該證據非但無從作為劉育弦 為如附表一所示回答內容之依據,反足徵劉育弦之貼文 與其所提出之網路文章內容不符。況劉育弦既於為如附 表一所示貼文前,任職於吉泰公司競爭對手健而婷公司 約半年有餘,則對於吉泰公司銷售「速養療」之來源、 成分,必有相當專業知識,遑論已知美國FDA之公告。 乃其竟未為較一般消費者為高之查證義務,僅輾轉憑網 友之說詞,即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益徵其輕疏而未查 證,自難以其於如附表一所示貼文前已參考網友討論內 容,即認已有合理查證,或有相當理由可信其所貼文內 容為真實。
②美國FDA召回公告及百特公司公告固表示服用逾有效期 限之「SYMPT-X」商品,可能造成腸胃不適,此有美國 FDA召回公告及百特公司召回公告可稽(原審卷㈠第47 -48頁)。然前開公告僅稱服用「逾有效期限」之「SYM PT-X」商品恐有腸胃不適之可能,尚難遽以推論該商品 對人體有不良之副作用,甚或係因證實對人體有害而停 產。劉育弦所貼「有一些不好的副作用」、「美國Baxt er都已經證實產品對人體有害宣布停產了」等內容,難



認有合理依據。
③無論「SYMPT-X」商品之製造商是否已更換為「DaRay Trading(大瑞)」貿易公司,且該貿易公司地址係在 住宅區,均與百特公司是否倒閉並無任何關連,亦難援 為推論百特公司已倒閉之合理依據。
④依劉育弦提出之參考網路資料,並未提及「速養療」商 品改由大陸地區生產等內容,此有上開美國FDA公告及 百特公司公告可憑。另「YAHOO!奇摩知識+」中雖有 「Jennifer」曾回應:「臺灣市售的左旋麩醯胺酸,原 料來源80-90%均來自中國大陸工廠」(原審卷㈠第71頁 ),然除該貼文未提及「速養療」商品之原料來源為大 陸地區外,一般商品之原料來源地與產品製造地係屬二 事,縱「速養療」商品之原料來自大陸地區,亦無從據 以認定「速養療」商品係在大陸地區生產製造。劉育弦 尚難以該網路資料,資為其所為「現在市面上的速養療 都是從大陸進口的」貼文之合理根據。
劉育弦雖抗辯其所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係可受公評之事 ,且係為在「YAHOO!奇摩知識+」網頁上發言累積點數 俾提高帳號等級,並以可與自身真實身分連結之帳號貼文 ,並無侵害吉泰公司商譽、信用之惡意云云。然查: ①製造「速養療」之百特公司已否倒閉、該商品是否為大 陸地區進口、成分是否對人體有害而停產等事項,固與 有購買「速養療」商品需求之消費者之權益密切相關, 而屬與公益有關之事項。惟劉育弦以數個不同帳號貼文 關於百特公司業已倒閉、長期服用「速養療」有不好之 副作用、「千萬不要再買速養療了!!!」、「但是目 前臺灣市面上還有速養療的產品在販售,難道大家沒有 想過這就是不肖商人只想要賺錢,不顧消費者死活的作 法嗎?」、「這就是不肖商人」、「臺灣的品質就很不 保險」、「來源也不確定」等不實事項,客觀上使閱覽 者觀看後,產生貶抑吉泰公司之商譽,致對其商譽不信 任,影響吉泰公司之商譽與銷售「速養療」之信用,自 非屬適當之評論。
②倘劉育弦確係欲累積網路帳號等級,則僅需以同一個帳 號多次貼文,無庸以「大鱷魚」、「亮晶晶」、「草帽 Kitty」、「黃醫師」、「趴趴熊」、「嗯嗯好的」等 數個不同之回答者名稱,於密接時間在「YAHOO!奇摩 知識+」網頁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並數度變換不同 帳號。核其所為,顯與提昇帳號等級之常情相悖。且其 以不同暱稱貼文,客觀上足使觀覽者誤認有多數網友均



有雷同之看法,將形成網路輿論之效果。劉育弦係智識 正常之成年人,就此自難諉為不知,難認其行為係出於 單純回應網友詢問所為。
劉育弦自承其本身未使用「速養療」,家人中僅祖母試 用過1次,且其無醫師或醫護人員資格等語(原審證物 卷第13頁背面),則其相關之消費經驗顯非基於其使用 商品之親身經驗。況其於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時,任職 於同樣販賣保健產品之健而婷公司,主觀上明知「速養 療」與健而婷公司販賣之「速復康」商品,在病後調養 之功能需求上,一般消費者均會認為該二商品相類似, 彼此間有競爭關係,未經其親身體驗,即同時以不同回 答者名稱,於密接時間內,在「YAHOO!奇摩知識+」 網頁貼文:「我比較推速復康耶」、「最好是買速復康 啦。比較有保障也比要(應係比較之誤繕)安全」、「 我們家老早就把速養療給丟了」(原審卷㈠第68、77頁 ),顯非單純出於經營網路帳號之意圖。
④綜上各情,劉育弦具有保健商品之專業知識,在為如附 表一所示貼文前,既曾瀏覽美國FDA及百特公司之公告 ,猶未較一般消費者更嚴謹之查證,即率爾於網路上為 如附表一所示貼文,顯非基於同類商品消費者之立場單 純分享自身經驗,堪認劉育弦係出於侵害吉泰公司商譽 、信用之故意。至劉育弦雖使用可與自身真實身分相連 結之帳號貼文,惟可能出於其輕率,尚無從以此即為對 其有利之認定。
劉育弦固不爭執其有於102年3月至同年7月間,使用如附 表二所列帳戶,為如附表二所示貼文,惟查:
①吉泰公司並不爭執其銷售之「速養療」商品,以試用包 包裝者,有添加10公克麥芽糊精之事實,已如上述(不 爭執事項㈥)。則劉育弦以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帳戶名 稱貼文:「我看到的怎麼還有加10g麥芽糊精」;以如 附表二編號8所示帳戶名稱貼文:「但是現在就變成不 是100%的了」、「麥芽糊精會讓血糖升高」,僅稱「速 養療」商品有添加10公克麥芽糊精,而非100%均為左旋 麩醯胺酸,尚難認有何不實。雖如附表二編號10有:「 這家怎麼這樣改來改去」、「美國進口可以這樣嗎」、 「根本是臺灣自己做的騙人吧」等內容,意指可能係吉 泰公司自行添加麥芽糊精,然因百特公司於101年6月間 已將「速養療」商品之商標及製造廠技術移轉予吉泰公 司,且將原印製百特公司之logo改為吉泰公司等情,已 如上述(不爭執事項㈣),足徵百特公司將商標及製造



廠技術移轉予吉泰公司後,百特公司即未再繼續生產「 速養療」。則劉育弦依此認「速養療」係吉泰公司所製 造,且麥芽糊精亦係吉泰公司所添加,尚難認與事實不 符而構成侵權行為。
②百特公司已於101年6月間將「速養療」之商標及生產製 造技術移轉予吉泰公司,業如上述。觀諸劉育弦就如附 表二編號1至7、9所示貼文,或僅單純陳述推薦「速復 康」商品、「速養療」有變更名稱及百特公司未繼續生 產「速養療」商品等客觀事實,尚難認屬不實。至劉育 弦為如附表二編號1、3至7、9所示貼文,固就「速養療 」商品之效用及製造商更換為臺灣公司等事實,表達其 個人看法或主觀感受之言論,然尚與具體事實無涉,亦 難謂非合理評論而構成侵權行為。
㈡吉泰公司請求被上訴人就劉育弦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 ,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劉育弦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貼文,難認對吉泰公司構成侵權 行為,已如上述。吉泰公司就此部分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⑵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受僱人因執 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 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88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88條所定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 任,以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為限,始 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032號判例意旨參照) ;而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所稱之執行職務,除執行所受命令或受委託之 職務本身外,受僱人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 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 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 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
①經查,劉育弦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之行為,屬不法侵害 吉泰公司之商譽、信用之侵權行為,已如上述,吉泰公 司就此部分請求劉育弦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非 無據。
②次查,劉育弦並不爭執其於102年3月至同年7月間,使 用如附表一所列帳戶,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時,為健而 婷公司之受僱人,則其於上班時間在上班處所,使用健



而婷公司申辦之網路為上開不實貼文,屬利用職務上之 機會且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在客觀上 足認為與其執行健而婷公司職務有關,因此致吉泰公司 之商譽及信用受損;而健而婷公司並未能證明其選任及 監督劉育弦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注 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吉泰公司自得依民法第18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健而婷公司與劉育弦連帶對吉泰公司 上開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劉育弦雖抗辯其於任職健而 婷公司期間係擔任行政助理,工作內容為主管交待之資 料文書、產品上架、招募員工、整理資料及協助包裝出 貨等,其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非職務上之行為云云, 委無足取。
③復查,觀諸劉育弦使用之帳戶申登人資料,其暱稱帳號 之申辦時間分別係在96年至101年間,以暱稱「黃醫師 」之帳號則係於102年2月7日所申辦等情,有「YAHOO! 奇摩」網站所提供之帳號申登資料及IP位址登入資料、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2年8月22日 雅虎資訊102字第01244號函及所檢附回答者名稱:「亮 晶晶」、「趴趴熊」、「大鱷魚」、「嗯嗯好的」、「 PRISCILLA」之登錄資料及登入IP紀錄可憑(原審證物 卷第9頁背面)。劉育弦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係於 102年3月11日至同年7月11日間,斯時係受雇於健而婷 公司,而蔡慶豊蔡慶昌分別為健而婷公司、帝富特公 司之負責人,吉泰公司並未能舉證證明劉育弦上開行為 係經蔡慶豊蔡慶昌之指示,或與帝富特公司有何關聯 。吉泰公司主張蔡慶豊蔡慶昌二人指示劉育弦於「YA HOO!奇摩知識+」網站為損害吉泰公司之不實言論, 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與劉育弦負共 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尚未可取。
④末查,吉泰公司雖另主張:蔡慶豊因執行健而婷公司職 務,蔡慶昌因執行帝富特公司職務,皆基於競爭之目的 ,令劉育弦散布足以損害吉泰公司之不實情事,依民法 第28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 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 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 負連帶賠償之責」規定,蔡慶豊應與健而婷公司連帶對 吉泰公司負侵權行為責任,蔡慶昌應與帝富特公司連帶 對吉泰公司負侵權行為責任云云。惟吉泰公司並未能舉 證證明蔡慶豊蔡慶昌有指示劉育弦為不實言論,已如



上述,自難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則吉泰公司此部分主 張,亦難認有據。
⑶準此,劉育弦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屬對吉泰公司之 侵權行為,其僱用人健而婷公司應依民法第第18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與劉育弦就吉泰公司所受之損害(詳下述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至吉泰公司請求蔡慶豊、蔡 慶昌及帝富特公司與健而婷公司、劉育弦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部分,即屬無據。
㈢吉泰公司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其營業損失2,000萬元、非 財產上之損害400萬元,及登報道歉並於「YAHOO!奇摩知識 +」網站刊登道歉啟事,有無理由?
劉育弦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屬對吉泰公司之侵權行為, 其僱用人健而婷公司應依民法第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 劉育弦就吉泰公司所受之損害,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已如 上述。茲就吉泰公司對健而婷公司及劉育弦之下列各項請求 有無理由,分述如下:
⑴營業損失2,000萬元部分:
①吉泰公司主張其101年度「速養療」之銷售總額為1億5, 002萬185元,因劉育弦於網路上散布之不實言論,致10 2年度、103年度之銷售總額,分別降為1億1,867萬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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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富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