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盛捷
選任辯護人 黃振城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張盛捷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其涉犯刑法第 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而被告於民國106 年3 月27日本院準備程序時, 與告訴人黃琦惠、謝佑文達成和解,被告於106 年3 月28日 如數給付和解金後,告訴人黃琦惠、謝佑文均具狀撤回告訴 ,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辯護人提供之匯款申請書照片、 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據前開規 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