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3號
上 訴 人 雲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雲昌安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
複代理人 黃豐欽律師
被上訴人 綺事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錡
被上訴人兼
訴訟代理人 李盛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其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七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賴劍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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