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577號
TPHV,105,重上,577,2017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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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黃坤珍
訴訟代理人 林容以律師
上 訴 人 黃金山
      黃金龍
      黃月綺
      黃隆一
      黃金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被 上訴人 蔡邦柱
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下午3時,在本
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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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