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黃坤珍
訴訟代理人 林容以律師
上 訴 人 黃金山
黃金龍
黃月綺
黃隆一
黃金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被 上訴人 蔡邦柱
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下午3時,在本
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