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579號
CHDV,106,司促,4579,2017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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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79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黃再入
債 務 人 黃成文
一、債務人黃再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肆佰壹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黃再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參佰參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黃再入財產為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債務人黃成文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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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