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25號
KLDV,106,司聲,25,20170526,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可熙
相 對 人 周家凱
      葉育君
      陳玢文
      陳惠娟
      辜惠芳
      林成軒
      莊百億
      謝牧鄉
      黃智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 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 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因免為假扣押、假 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而有前款情形。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3、4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系爭判 決),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327、329、333、334、336、326 、328、325號擔保提存事件供擔保物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 已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等行使權利而 未行使,故前揭訴訟事件應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聲請准予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三、經查本院曾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12日函詢聲請人陳報相對 人是否曾依系爭判決聲請對相對人供擔保後為假執行,已於 同年4月15日合法送達相對人在案,相對人迄今仍未回覆。 另本院再於同年4月17日函詢相對人等是否曾以系爭判決為 執行名義供擔保後聲請對聲請人為假執行程序,經相對人函 覆並未以系爭判決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聲請假執行,僅於系 爭判決確定後,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復依職權調閱 本院106司執良字第3685、2184號、106司執勤字第3879號執 行事件,經查亦非係以系爭判決為執行名義。是相對人等未 以系爭判決為執行名義供擔保後聲請對聲請人為假執行足堪 採信,是依旨揭規定,聲請人自毋庸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提存 物,即可逕向提存所依規定手續領還該部分之擔保物而毋庸



裁定,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

1/1頁


參考資料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