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36號
KLDV,106,司促,2636,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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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3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務 人 羅文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萬玖仟玖佰捌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
    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借期至110年7月6日屆滿,
    利率約定前3期採固定利率百分之5.5計息,第4期起,
    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百分之14.28機
    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
    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取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
    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
    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百分之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
    書第4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年2月6日,經債權
    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
    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
    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909,980元及其所示之利
    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6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文得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15.35%  │
│  │909980│     │2月06日起  │3月05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18.42%  │
│  │   │     │3月06日起  │2月0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35%  │
│  │   │     │2月06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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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