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151號上 訴 人 周佩珍被 上訴人 周應逸 王惠桃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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