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8號
聲 請 人 張耀庭
張淑蘭
張耀祖
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律師
王宇晁律師
相 對 人 張莉娜
張瑪莉
張耀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第3項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第3項,有未記載當 事人應取得比例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君鳳
附表:
【附表三】
3、郵局存款(立帳局號、帳號:0000000-000000000)50萬元, 兩造每人各取得6分之1。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