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5號
KLDV,105,重訴,35,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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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原   告 李俞萱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余松次
訴訟代理人 余忠仁
      楊光律師
被   告 余安溢
兼訴訟代理 余東海

上一人訴訟 楊麗華  住同上
代理人
被   告 余永回
      朱育仁
兼上一人訴 朱育義
訟代理人
被   告 余星頤
      余星震
被   告 余東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6年4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未聲請就被告余星頤余星震部分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本院亦未表明被告余星頤余星震業經兩次合
法通知而未到庭,諭知依職權就其部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就余星頤余星震部分,顯非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爰
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6年5月2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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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