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 告 李俞萱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被 告 余松次訴訟代理人 余忠仁 楊光律師被 告 余安溢兼訴訟代理 余東海人上一人訴訟 楊麗華 住同上代理人被 告 余永回 朱育仁兼上一人訴 朱育義訟代理人被 告 余星頤 余星震被 告 余東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6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未聲請就被告余星頤、余星震部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本院亦未表明被告余星頤、余星震業經兩次合法通知而未到庭,諭知依職權就其部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就余星頤、余星震部分,顯非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6年5月2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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