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8號原 告 徐娟娟原 告 徐瑄敏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治國被 告 徐衛國訴訟代理人 李柏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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