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844號
上 訴 人 張華珍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白禮維律師
李浤誠律師
張宸瑜律師
被 上 訴人 張華琦
陳美智
張東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郭鐙之律師
諶亦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所涉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2501號恐嚇取財刑事案件之判決影響於本件民 事訴訟之裁判,於民國106年1月26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在案。茲上開刑事訴訟業已判決確定,有刑事判決及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按。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 已消滅,爰依職權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