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4年度,836號
TPHV,104,上易,836,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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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836號
上 訴 人 黃何麗瑟
訴訟代理人 黃繹謙
      羅瑞洋律師
被上訴人  羅翊菱
      羅鈺蓁
      羅水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四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106年9月30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
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
              法 官 林鳳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附件:
一、被上訴人等人追加之訴是否請求上訴人於被上訴人將如原判
  決附圖編號甲、甲1、乙、乙1所示部分土地(面積合計36平
  方公尺)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於上訴人之同時,給付被上訴
  人等人新臺幣226萬2,758元本息?
二、被上訴人等人是否應先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將上開土地分割
  另立新地號後,再於移轉上開土地所有權之同時,請求上訴
  人給付上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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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