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06年度,687號
KLDM,106,基簡,687,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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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基簡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允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2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允中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鑽戒壹只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孫智勝郭允中犯罪所得之鑽戒壹只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郭允中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上午11時許,隨同友人莫貴梅 至莫貴梅之女李夢含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之1 三樓 之住處借用廁所,因而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趁莫貴 梅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李夢含擺放在房間內之鑽戒3 只, 得手後,於同日晚間7 時51分許,將其中1 只鑽戒,以新臺 幣(下同)1,100 元之價格售予不知情之祗園銀樓負責人陳 麗櫻,另於不詳時間,將其中1 只鑽戒贈與孫智勝。嗣莫貴 梅知悉李夢含之上開鑽戒失竊後,郭允中即向莫貴梅坦承竊 取上開鑽戒,並將剩餘之1 只鑽戒返還莫貴梅,經莫貴梅報 警處理,始悉上情(孫智勝所涉贓物罪嫌,由本院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
二、前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認定:
㈠被告郭允中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莫貴梅陳麗櫻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祗園銀樓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金飾買入登記簿。 ㈣同案被告孫智勝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 93號、104 年度訴字第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8 月確定,並由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66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 年確定,於105 年4 月9 日執行完畢,此觀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被告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 47條第1 項規定,應加重其刑。
㈢本院審酌被告因缺錢花用,即恣意竊取被害人李夢含之鑽戒 ,並旋即將竊得之鑽戒出售變現及贈與他人,對於被害人之



財產權欠缺尊重,且增加被害人追索失竊財物之困難,所為 殊值非難;惟考量其犯罪手段尚稱平和,犯後復自行將剩餘 之1 只鑽戒返還莫貴梅,暨前往祗園銀樓欲贖回其先前變賣 之鑽戒及向孫智勝追討其先前贈與之鑽戒,此有贓物認領保 管單在卷可查(見偵卷第77頁),並經證人陳麗櫻及同案被 告孫智勝於偵查中陳述屬實(見偵卷第10頁、第94頁),雖 未能取回上開變賣及贈與之鑽戒,然已竭力彌補因其犯罪所 生之損害;兼衡其為國中肄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見偵卷第4 頁),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及其竊 得之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售予祗園銀樓負責人陳麗櫻之鑽戒1 只,未據扣案或發 還被害人,且查無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所定得向第三人宣 告沒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之1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 定,對被告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贈與孫智勝之鑽戒1 只,係孫智勝因被告違法行為而無 償取得之財物,迄未發還被害人,亦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 38條之1 第2 項第2 款、第3 項規定,對孫智勝宣告沒收之 ,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㈢其餘被告因本案犯罪所得之鑽戒1 只,業已返還被害人,依 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自毋庸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 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 第2 款、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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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