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號
CYDV,106,重訴,1,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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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吳尚義
      林春源
      張國長
      林增雄
      賴振源
      林良安
      林增淵
      林瓊珠
上列 八人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複代 理人 陳奕璇律師
被   告 許文科
      許謙治
      許錕治
上列 三人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被   告 何順添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
上列原告吳尚義等八人與被告許文科等四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3,46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263,4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
6,376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73,468元,尚欠新臺幣72,9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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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