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87號
CYDV,106,補,187,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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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蘇毓茗
法定代理人  羅月梅
被   告  林冠宇
兼法定代理人 吳卉玉
兼法定代理人 林冠宇之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21,17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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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