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蘇毓茗
法定代理人 羅月梅
被 告 林冠宇
兼法定代理人 吳卉玉
兼法定代理人 林冠宇之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21,17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