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權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111號
CYDV,106,聲,111,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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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莊王淑芬
聲 請 人 莊于慶
聲 請 人 莊雯婷(Wendy Chuang)
聲 請 人 莊于廣(King Chuang)
      上四人送達代收人 周昱伶
相 對 人 莊媁如
相 對 人 莊婷妤
相 對 人 莊大慶
相 對 人 傑士丁莊
相 對 人 葛麗絲莊
上列當事人間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存字第646號擔保提存
事件,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其因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司執全字第二三五號假扣押執行所受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為行使權利之證明。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 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受擔保利 益人於受通知後一定期間內未行使權利,或未向法院為行使 權利之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 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 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莊為仁於民國104年10月 間,依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319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 幣(下同)574,000元為擔保,並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 稱新竹地院)104年度存字第64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聲 請對相對人莊媁如之存款為假扣押執行(新竹地院104年度 司執全字第235號)在案,嗣因上開假扣押裁定遭法院撤銷 ,並已撤銷執行,訴訟已終結,爰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 權利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莊為仁之除戶戶籍謄本、新竹地 院104年存字第646號提存書、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319號 假扣押裁定書、105年事聲字第24號裁定書、104年事聲字第 44號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55號裁 定書為證。且新竹地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235號假扣押之案 款,亦經發還予相對人莊媁如,以上業經調閱相關卷宗無誤 ,是本件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強制執行確已分別撤銷,訴訟



程序自已終結。從而,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 行使權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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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