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106年度,10號
TPHM,106,金上重訴,10,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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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姿儀
指定辯護人 蘇哲民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1524號、103年
偵字第13324號;移送併辦:102年度偵緝字第1932、1933、1934
號、103年度偵字第22019、30229號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年度偵字第103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林姿儀部分撤銷。
林姿儀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家興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負責人林姿儀違法行為而取得未扣案附表三所示犯罪所得新臺幣肆億伍仟陸佰柒拾貳萬壹仟陸佰柒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新北市○○區○○路000號家興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家興公司)負責人林姿儀,於民國100年5月間以家興公司 名義加盟有巢氏房屋,成立有巢氏房屋北大大雅加盟店,經 營不動產經紀買賣業務。又另以自己名義投資巴福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巴福公司,涉犯詐欺取財部份由檢察官另行 偵辦),經營巴福公司所有「臺閩之星客貨輪」(下稱「臺 閩之星」)船舶業務。黃梓微(本院通緝到案時另行審結) 曾任職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達保險公司) 、於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美樂家直銷 公司)經營直銷業務,並以「紫微老師」名義,對外提供命 理諮商、心理輔導,擁有大量人脈。林姿儀黃梓微共同基 於非法收受存款業務及意圖不法所有詐欺取財集合犯意聯絡 ,以家興公司名義,佯稱家興公司發放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 ,詐使投資人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大筆資金,藉以吸引、招 攬多數人投資,作為購買房地產資金來源。自100年9月14日 起至101年10月5日止,由林姿儀告知黃梓微所需資金數額、 天數、紅利成數等條件,黃梓微則利用任職於永達保險公司 、美樂家直銷公司或提供命理諮商服務建立之人脈,佯稱投 資人近期運勢適合從事投資事業。期間林姿儀黃梓微並於 招攬過程,利誘投資人以投資家興公司房地產買賣為名,宣



稱本金保證100%還本,資金投入家興公司房地產買賣,由 林姿儀運用資金,可賺取高額利潤,家興公司將會定期分配 高額獲利等情誘引投資人,而以口頭告知或電話或簡訊傳送 資金條件,與投資人約定投資天數5至30日不等,或5至30日 期滿可收回本金及本金3%至10%不定之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 等條件,年息可高達120%,以此等高額報酬為誘引招攬附表 一所示多數會員加入投資,並要求投資人將款額匯入林姿儀 指定之家興公司彰化銀行大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或由黃梓微提供名下設立於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0000 00000000號及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供投資人匯入款項,或由林姿儀黃梓微直接在家興公司、 永達保險公司或投資人住處收款。林姿儀黃梓微收取投資 人資金之後,以家興公司名義開立本金及紅利總和之面額支 票或商業本票,取信於投資人。聲稱屆期由投資人自行兌現 支票,或由林姿儀以匯款或現金存入方式發放紅利。以此方 式向附表一編號1至27(其中編號6、18、20、24、27是合資 )林軒農等人收取附表一所示資金,總計新臺幣(下同)12 億8665萬9千元予家興公司。各筆投資入帳日期及金額,如 附表二所示。林姿儀並按月提供款額之10%至20.5%不等佣金 予黃梓微抽成。而竟自101年9月起,家興公司開始無法支付 投資人紅利,同年10月間支票也無法兌現。投資人得知林姿 儀、黃梓微共同以極高利息招徠投資人,佯以第一期或前幾 期高額紅利兌現方式取信投資人之施詐手段,致使投資人一 再誤將本金及紅利匯入家興公司帳戶,林姿儀卻用以個人名 義購買房地、投資於巴福公司船舶業務、以巴福公司及立宏 環保公司名義購買不動產,甚至使用後來投資者之資金支付 之前投資人之紅利,始知受騙。
二、案經林軒農廖孟莉黃素英雲珠惠、余慶春邱春蓮陳富美歐陽進恒黃雲騰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併辦審理。
理 由
一、被告林姿儀違反銀行法案件於原審涉及行使偽造公文書(即 船舶登記證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 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30229號),已經原審於105年11月 30日另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10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於本院另案審理中。
二、證據能力:
(一)證人即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林軒農廖孟莉黃素英、林均 詮、陳素芬余慶春邱春蓮陳富美歐陽進恒、翁晨



昕、陳雪顏林正欣、林華綾、邱靜婉、邱研甄徐金印陳奕民楊梅華葉佳驊蕭寶鴻黃雲騰(不包括附 表一編號6雲珠惠、編號7邱英賓、編號8陳寶鈺、編號9嚴 靖雯、編號15簡瓊瓔、編號16沈秀雯、編號26江惠文及編 號27邱秋香)於調查局詢問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 1、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陳述具有較可信之 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明文規定。
2、此部分證人於原審證稱(見附表一所示各證人審判筆錄) 各筆投資家興公司之金額、確切日期及經由何人介紹投資 等情,因時間已久記不清楚,出現記憶錯誤,而有與先前 調詢所述不符情形;惟證人等於調查局詢問證述確經由被 告林姿儀黃梓微匯款家興公司或收受家興公司名義之支 票,已經被告及黃梓微於偵查及原審坦承,可信此部分證 人於調查局詢問所述並非虛構之不實陳述,且均出於自由 意思,相較於原審所述,距離行為後未久,印象清晰,所 受外力干涉較少,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3、此部分證人之證述屬於證人投資之金額及確切日期之主要 待證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此部分證人於 調查局詢問所為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四條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明文規定。被告林姿儀及辯護人除爭執上 述證人於調查局詢問所言外,餘均未爭執各項證據之證據 能力(見原審卷六第332頁及本院106年7月26日審判筆錄 )審酌其餘證據資料作成之情況,查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 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三)其餘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屬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 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皆有證據能 力。
三、被告林姿儀坦承以家興公司帳戶收取投資人匯入之款項,並 於投資人匯入資金後,以家興公司名義開立支票或商業本票 供投資人兌領等事實;然矢口否認詐欺或違反銀行法犯行, 辯稱:我沒有對廖孟莉黃素英邱春蓮等10幾位證人收受



過款項,且所有資料也不是我交付,支票都是黃梓微指定我 開多少面額,我都是按照黃梓微的指定簽發支票。後期我發 現很多被兌領的支票有被塗改過,而且塗改過的支票並不是 我的筆跡。在我第一次跳票後,就發現支票遭人塗改、竊領 ,當時在黃承熙黃梓微女婿)及黃梓微辦公室當面對質, 我有對質錄音帶,我確實是因為支票遭到偷領,之後才會資 金調度不靈,導致所有投資的物品必須變賣來處理這些債務 ,但還是無法處理這麼龐大的債務。我在家興公司從事仲介 業務,仲介業務本來就可以合理給付介紹佣金,分為介紹案 件跟介紹客戶,若有成交案件我們都有給佣金。沈秀雯講的 是我們有請她介紹案件跟介紹客戶,這就是仲介業務的佣金 。江惠文所說的20%,當時我們投資獲利其實超過20%。之前 我們與江惠文、彭承賜及黃品文就有合作購屋,他們都有去 看過才買房子,這是我們合資購買房屋。其餘投資者,除了 翁晨昕歐陽進恒是由江惠文介紹,其他人都是黃梓微介紹 而來,我沒有自己找過他們,都是他們來找我洽談仲介的事 情;尤其後期要拉巴福公司股東的時候,也是黃梓微幫我仲 介,都是黃梓微把他們介紹給我,非如黃梓微所指稱是我去 找他們。101年8月間,黃梓微已經知悉家興公司名義開出之 票據跳票,我也告訴黃梓微已經被套牢,完全沒有辦法解套 ,黃梓微就用命理告訴我說她幫我看過,這一關過了都沒有 問題。所以她又幫我去募集很多資金,黃梓微說她會幫我過 這一關,至於她是怎麼募集資金,她在外面怎麼講,我真的 都不知道。銀行法第29條之1有兩個成立要件,第一,必須 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所有資金都是由 被告林姿儀的特定少數親友提供。依29位被害人所述,多達 18位是在自救會才看到我。投資過程中都沒有和我接觸過。 整個過程都是黃梓微提供訊息,我從頭到尾都認為這些資金 是由黃梓微或是她的特定親屬所允諾。就算其中11位投資人 有跟我直接接觸,可是11個人是否構成銀行法第29條之1多 數人或不特定人,實有疑問;第二、必須約定或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紅利。台北市三峽區預售屋有遠雄公司、皇翔公司 提供資料,新北市汐止區部分也有遠雄公司提供相關資料, 甚至我也以巴福公司、立宏環保公司向遠雄公司購買新北市 汐止區預售屋。100至101年間房地產交易非常熱絡,以當時 狀況,被告是可以支付予投資人約定的紅利等語。四、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上述事實,已經附表一編號1至27所示被害人林軒農、廖 孟莉、黃素英林均詮陳素芬雲珠惠、余慶春、邱英 賓、陳寶鈺嚴靖雯、邱春蓮陳富美歐陽進恒、翁晨



昕、陳雪顏簡瓊瓔沈秀雯林正欣、林華綾、邱靜婉 、邱研甄徐金印陳奕民楊梅華葉佳驊蕭寶鴻江惠文黃雲騰邱秋香明確指述,並有證人即同案被告 黃梓微之證述(他4167號卷第21至22頁、偵30481卷二第 86至87頁、他1896卷第100至103頁、偵31524卷第78至80 、85至86頁反面、172至175頁反面、偵10343號卷一第79 至80、101至104頁反面,偵22019卷二第61至63頁,偵220 19卷一第199頁,原審卷一第79至81頁,原審卷二第20至 22、160至166頁、原審卷四第192至215頁)、家興管理顧 問(股)公司登記資料(他1896卷第7頁)、家興管理顧問 (股)公司變更登記表(偵30481卷二第16至19頁)、巴 福實業(股)公司登記資料(偵22019卷第5至6頁)、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戶基本資訊畫面(偵30 481卷一第19至20頁)、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畫面(偵30481卷一第81頁)、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偵30481卷一第82至85頁)、被告林姿儀 100年至102年間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偵30 481卷一第24至34頁)、彰化銀行中山北路分行101年12月 27日彰北路字第1012965號函(偵30481卷一第49頁)、彰 化商業銀行大同分行102年1月11日彰大同字第1020099號 函(偵30481卷一第50-1頁)、彰化銀行三峽分行102年1 月10日彰峽字第102011037521號函及附件(偵30481卷一 第50-4至50-6頁)、彰化銀行三峽分行102年1月10日彰峽 字第102011037521號函及附件(偵30481卷一第50-7頁)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公司102年1月2日保結法字 第1012078593號函及附件(偵30481卷一第51-55頁)、家 興管理顧問(股)公司及巴福實業(股)公司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偵30481卷一第95至104頁)、告 訴人林軒農彰化銀行土城分行存摺及德明萬銀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兆豐銀行圓山分行存摺明細影本(他1896卷第25至 45頁)、廖孟莉合作金庫龍安分行、廖孟莉彰化銀行埔心 分行、湯梓鈞大溪員樹林郵局,及湯霈韓彰化銀行存摺明 細影本(偵30481卷二第103頁反面至106頁)、黃素英之 巴福實業(股)公司權利(股份)質權設定契約書、聲明 書、本票、彰化銀行八德分行存款憑條、黃素英彰化銀行 八德分行存摺明細(偵30481卷二第111、112、114至116 頁)、陳素芬之101年9月20日巴福實業(股)公司股票出 賣附買回條件契約、本票、支票、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 由單、調解書、陳素芬彰化銀行北桃園分行存摺明細、玉 山銀行匯款單、支票及彰化銀行北桃園分行活期儲蓄存款



存摺明細影本(偵30481卷二第124-127、130至133頁)、 林均詮中國信託中壢分行台幣帳戶存摺明細影本(偵3048 1卷一第56至61頁反面)、林均詮彰化銀行新明分行活期 儲蓄存款存摺明細影本(偵30481卷一第62至67頁反面) 、林均詮之101年9月10日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出賣 附買回條件契約(偵30481卷一第5頁)、林均詮提出之借 據、支票、本票(偵30481卷二第第120、121頁)、被害 人雲珠惠彰化銀行龍潭分行存摺明細影本(偵31524卷第 57至59頁)、被害人余慶春彰化銀行中壢分行存摺明細影 本(偵31524卷第60至62頁)、告訴人陳富美玉山商業銀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明細(偵22019卷一 第9至11頁)、告訴人陳富美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 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偵22019卷一第44至188頁) 、告訴人陳富美彰化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存摺明細(偵22019卷二第135至144頁)、黃梓微收 受資金、給付利息統計表(即告訴人林軒農提出之代收票 據明細表)(偵1896卷第6頁、偵31524卷第182頁)、被 害人廖孟莉提出之本票、支票、銀行傳票(匯款單12張及 存款條5張)、廖孟莉合作金庫龍安分行存摺明細、廖孟 莉彰化銀行埔心分行存摺明細、湯梓鈞大溪員樹林郵局存 摺明細、湯霈韓彰化銀行存摺明細、相關會議紀錄、巴福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權利(股份)質權設定契約書(偵3048 1卷二第100至103頁)、被害人黃素英彰化銀行八德分行 存款憑條(偵30481卷二第114頁反面)、被害人邱春蓮之 巴福實業(股)公司權利(股份)質權設定契約書、聲明 書、本票、支票、彰化銀行民生分行匯款單(偵30481卷 二第95至98頁反面、112頁反面至113頁反面、116頁反面 至117頁反面)、被害人陳素芬之匯款單及存款條(偵304 81卷二第134至136頁)、被害人雲珠惠之匯款單及存款條 (偵31524卷第44至56頁)、家興公司設立於彰化銀行大 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於100年10月1日至101年 10月21日之交易明細資料(偵31524卷第88至152頁),以 家興公司名義開立予廖孟莉之商業本票及支票影本(原審 卷一第127至128頁)、予黃素英之商業本票影本(偵3048 1卷二第114頁)、予黃素英支票影本1紙(原審卷一第129 頁)、予邱春蓮之商業本票影本及支票(偵30481卷二第 97頁、116頁反面),林均詮提出之借據、以家興公司名 義開立予林均詮支票影本及商業本票影本(偵30481卷一 第6至8頁)、計算明細、以家興公司名義開立予林均詮商 業本票影本、支票影本(原審卷一第130至132頁)、以家



興公司名義開立予雲珠惠商業本票及支票影本(原審卷一 第133頁)、計算明細及以家興公司名義開立予邱英賓支 票影本(原審卷一第134至135頁)、以家興公司名義開立 予陳寶鈺商業本票及支票影本(原審卷一第136頁)、以 家興公司名義開立予陳素芬商業本票影本、支票影本及台 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偵30481卷二第125至127頁) 、以家興公司名義開立予陳素芬支票影本(偵30481卷二 第137至139頁)、以家興公司名義開立予陳素芬商業本票 及支票影本(原審卷一第137頁)、計算明細及以家興公 司名義開立予林軒農商業本票、支票影本(原審卷一第 138至140頁)、以家興公司名義開立予嚴靖雯商業本票及 支票影本(原審卷一第141頁)、巴福公司及以家興公司 名義開立予陳富美之商業本票影本(偵22019卷一第7至8 頁)、以家興公司名義開立予陳富美之支票及台灣票據交 換所退票理由單(偵22019卷一第12至17頁)、巴福公司 及以家興公司名義開立予陳富美之商業本票影本(偵2201 9卷一第18頁)、告訴人林軒農與被告黃梓微LINE對話紀 錄(他1896卷第9至24頁)、被害人雲珠惠與被告黃梓微 簡訊翻拍照片(偵31524卷第70至73頁)、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2年4月25日新北警刑八字第10231385 76號函(偵30481卷二第3頁)、臺北市信義區公所102年2 月21日北市信調字第10230529500號函及調解書(聲請人 林姿儀,對造人林均詮金額28,220,000元,偵30481卷二 第9至10頁)、臺北市信義區公所102年2月21日北市信調 字第10230529600號函及調解書(聲請人林姿儀,對造人 黃素英金額1,000,000元,偵30481卷二第11至12頁)、船 舶時值鑑估報告及船舶時值勘估表(偵30481卷二第13至 14頁背頁)、臺灣士林地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8263號民 事裁定(聲請人陳奕民,相對人巴福實業股份公司,主文 :相對人於101年10月23日共同簽發之本票,金額1億639 萬,及101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附商業本票1紙〔金額1億639萬元〕,偵30481卷二第15 、31頁)、商業本票影本(票號TH0000000、發票人林姿 儀憑票於101年11月5日無條件支付黃梓微42,890,000元( 偵30481卷二第27頁)、家興不動產投資自救會101年11月 19日會議記錄(會長:黃品文,副會長:沈秀雯。註:此 次會議有林軒農雲珠惠、陳富美邱英賓陳素芬、林 均詮、嚴靖雯、邱春蓮黃素英廖孟莉之簽名,偵3048 1卷二第32至35頁)、家興不動產投資自救會101年10月30 日會議記錄(會議有陳素芬林均詮邱英賓嚴靖雯簽



名,偵30481卷二第36至40頁)、家興不動產投資自救會 101年11月12日第2次債權人會議記錄及簽到表(此次會議 債權人共42人,簽到表實際簽名者32人,101偵30481卷二 第43至44頁)、家興不動產投資自救會101年11月15日第3 次債權人會議記錄及簽到表(此次會議債權人共42人,簽 到表實際簽名28人,偵30481卷二第47至48頁)、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偵30481卷二第49至76頁)、皇翔建設(股 )公司買賣訂單(偵30481卷二第77至79頁)、101年9月 10日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出賣附買回條件契約(林 均詮提出)(偵30481卷一第5頁)、彰化銀行中山北路分 行101年12月27日彰北路字第1012965號函(回覆47644號 函)(偵30481卷一第49頁)、彰化商業銀行大同分行102 年1月11日彰大同字第1020099號函(回覆47644號函)( 偵30481卷一第50-1頁)、彰化銀行三峽分行102年1月10 日彰峽字第102011037521號函及附件(回覆47644號函) (偵30481卷一第50-4至50-6頁)、彰化商業銀行大同分 行102年1月30日彰大同字第1020250號函(回覆02381號函 )(偵30481卷一第50-7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公司102年1月2日保結法字第1012078593號函及附件( 回覆47643號函)(偵30481卷一第51至55頁)、臺北市信 義區公所102年2月21日北市信調字第10230529500號函及 調解書(偵30481卷二第9至10頁)、臺北市信義區公所 102年2月21日北市信調字第10230529600號函及調解書( 偵30481卷二第11至12頁)、船舶時值鑑估報告及船舶時 值勘估表(偵30481卷二第13至14頁反面)、臺灣士林地 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8263號民事裁定(偵30481卷二第15 至15頁反面、31頁)、商業本票影本(偵30481卷二第27 頁)、自救會11月19日會議記錄(偵30481卷二第32至35 頁)、自救會101年10月30日會議記錄(偵30481卷二第36 至40頁)、遠雄Farglory客戶工程變更通知書(偵30481 卷二第80至85頁)、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權利(股份) 質權設定契約書、101年11月20日聲明書(邱春蓮捷出) (偵30481卷二第95至96頁反面、98頁)、101年11月21日 巴福實業(股)公司權利(股份)質權設定契約書、101 年11月20日聲明書(廖孟莉提出)(偵30481卷二第109頁 反面至110頁反面)、巴福實業(股)公司權利(股份) 質權設定契約書、聲明書(黃素英提出)(偵30481卷二 第111至112頁)、巴福實業(股)公司權利(股份)質權 設定契約書、聲明書(邱春蓮提出)(偵30481卷二第112 頁反面至113頁反面)、借據(林均詮提出)(偵30481卷



二第120頁)、101年9月20日巴福實業(股)公司股票出 賣附買回條件契約、調解書(陳素芬提出)(偵30481卷 二第124、128至129頁)、101年12月7日刑事告訴補充理 由狀暨附表(告訴人廖孟莉邱春蓮黃素英)(偵3120 8卷第21頁)、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畫面(偵緝 1932號卷第36至4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102 年12月5日金徵(業)字第1020011865號函(回覆38043號 函)(偵緝1932號卷第47至48頁)、投資標的及款項交付 整理表(被告林姿儀提出)(偵緝1932號卷第62至68頁) 、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103年2月24日北監字第1033 150562號函(回覆5002號函)(偵緝1934卷第34頁)、 102年4月10日刑事告訴狀告證2資料(告訴人林軒農提出 )(他1896卷第8頁)、電信業者資料查詢畫面(他1896 卷第85至86頁)、電信業者資料查詢畫面(偵31524卷第6 至16頁)、102年9月2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一)狀告證 四資料(告訴人雲珠惠、余慶春)(偵31524卷第63至67 頁)、支票簽回聯及支票(林軒農部份,黃梓微提出)( 偵31524卷第154至160頁反面)、103年8月6日刑事告訴狀 告證7及附件(告訴人陳富美)(偵22019卷一第19至24頁 )、103年12月17日刑事補充理由狀、告證八至告證十四 及錄音光碟片(告訴人陳富美)(偵22019卷二第4至30頁 )、104年1月6日刑事答辯狀及被證1至被證6(被告黃梓 微)(偵22019卷二第31至49頁反面)、104年3月5日刑事 答辯狀、被證1及被證2(被告林姿儀)(偵22019卷二第 69至110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2年2 月19日新北院清101司執梅字第125924號函(偵22019卷二 第131頁至131頁反面)、陳富美強制執行案件受償情形一 覽表(偵22019卷二第132頁)、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原 審卷一第17至23、39至47頁)、個人戶籍資料(原審卷一 第57至58頁)、兆豐國際商銀思源分行104年3月27日兆銀 思源字第1040000001號函及附件(回覆017037號函)(原 審卷二第40至42頁)、皇翔建設(股)公司104年3月30日 皇翔字第1040089號函及附件(原審卷二第42至67頁)、 遠雄建設事業(股)公司104年4月8日民事陳報狀(法定 代理人趙文嘉)(回覆017035號函)(原審卷二第68至73 頁)、合泰建築經理(股)公司104年4月9日合泰交字第 10404-MBR-001號函及附件(回覆017034號函)(原審卷 二第74至77頁)、鴻毅(股)公司104年4月9日104年毅函 字第0016號函(原審卷二第78頁〔回覆017033號函〕)、 日盛國際商銀作業處104年5月7日日銀字第1042E00000000



號函及附件(回覆026109號函)(原審卷二第91至97頁反 面)、彰化商銀大同分行104年5月8日彰大同字第1040000 024號函及附件(回覆026107號函)(原審卷二第98至107 頁反面)、彰化銀行三峽分行104年5月4日彰峽字第10455 81A000 000號函及附件(回覆026108號函)(原審卷二第 108至121頁)、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遠雄U-TOWN 」園區A、B區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及客戶工程變更通知書、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買賣訂單(林姿儀104年8月13日提 出)(原審卷二第167至179頁)、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 104年9月23日新北樹地登字第1043853200號函暨附件(原 審卷三第69至77頁反面)、告訴人陳富美暨告訴代理人 104年9月25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所附巴福公司、家興公 司本票、玉山銀行存摺內頁影本、支票及跳票紀錄(退票 理由單)、以巴福公司及家興公司名義共同簽發本票2張 、匯款明細表(原審卷三第106至122頁)、遠雄建設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104年6月6日陳報狀及附件(預售屋買賣契 約書節本、購屋證明單影本、買賣契約讓與協議書)(原 審卷三126至158頁)、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1月 30日皇翔字第1040377號函暨房屋土地買賣契約轉讓協議 書(原審卷三第212至224頁)、告訴人余慶春104年11月 20日刑事補充理由狀所附自救會會議記錄、質權設定契約 書及附件、102年民調字第061號調解書、網頁列印資料、 刑事補充告訴理由㈠狀影本(原審卷三第225至244頁)、 被告黃梓微暨辯護人104年12月9日刑事準備㈡狀所附新北 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054號案林姿儀102年10月5日訊問筆 錄、法務部調查局基隆調查站103年10月21日刑事案件移 送書(原審卷三第263至268頁反面)、彰化銀行三峽分行 104年12月3日彰峽字第00000000A0164號函暨家興管理顧 問有限公司帳戶97年6月3日至104年12月3日止交易明細( 原審卷四第83至86頁)、彰化銀行大同分行104年12月16 日彰大同字第1040000053號函暨家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 戶97年6月11日至104年12月7日止交易明細(原審卷四第 90至160頁)、告訴人歐陽進恒暨告訴代理人105年8月31 日刑事陳述意見狀所附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0568號不 起訴處分書影本、歐陽進恒轉帳明細表、台北富邦銀行稽 核簡易分行存摺影本、公證股票附買回條件契約影本、本 票影本、協議書影本、抵押企業書、抵押企業書-增補協 議書影本、船舶登記簿謄本影本、交通部航港局函影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及附件影本(原審卷五第 229至300頁)、證人沈秀雯105年10月17日提出之手機簡



訊翻拍照片(原審卷五第348至352頁)、證人江惠文105 年10月26日補正狀所附江惠文彰化銀行帳戶99年1月1日至 102年1月29日交易明細資料、會議記錄影本、102年民調 字第59號調解書(原審卷六第63至82頁)、證人江惠文 105年11月2日補正狀所附存證信函、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影 本、江惠文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原審卷五第84 至100頁)、證人李冠霆105年12月12日提出買賣契約讓與 協議書(原審卷六)、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畫面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102年12月5日金徵(業)字 第1020011865號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投資標的及款項交付整理表、家興管理顧問(股)公司彰 化銀行大同分行存摺明細(偵緝字第1932號卷第36至41、 71至103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得 人: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 心103年2月24日北監字第1033150562號函(偵緝字第1934 號卷第26至28頁反面、33頁)、電信業者資料查詢畫面( 他字第1896號卷第85至86頁)、電信業者資料查詢畫面、 家興管理顧問(股)公司彰化銀行大同分行存摺交易明細 查詢資料、支票簽回聯及支票(林軒農部份)(偵31524 號卷第6至16、88至152、154頁至160頁反面)、法務部票 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畫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102年2月19日新北院清101司執梅字第125924號函、告訴 人陳富美強制執行案件受償情形一覽表、告訴人陳富美整 理之匯款及支票兌現明細表、陳富美彰化銀行新莊分行存 摺明細(偵22019號卷116至121頁反面、131至144頁)、 101年6月25日股票附買回條件契約(賣方簡瓊瓔)、商業 本票(指定人簡瓊瓔)、支票、本票(指定人邱秋香)、 銀行傳票(存款條3份,存款人均為邱秋香,非黃雲騰) (黃雲騰提出)(他4167號卷第4至30頁)、臺北市信義 區公所102年2月22日北市信調字第10230549800號函及調 解書、代收票據明細表、彰化商業銀行(股)公司大同分 行102年9月5日彰大同字第1020000007號函(他4298號卷 第6至7、23、65至67頁)、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刑 事案件移送書、受害人受害金額統計表、100年12月至101 年10月支票明細表、銀行傳票(林正欣提出)、銀行傳票 (存款人蕭聿宏即蕭寶鴻)、支票、本票、巴福公司質權 設定契約書、臺北市信義區公所102年2月20日北市信調字 第10230528400號函、101年11月12日第二次債權人會議、 101年11月15日第三次會議紀錄、11月19日會議記錄(蕭 寶鴻提出)、江惠文國際傳真說明(日期103年7月17日,



內容提及江惠文全部動用家族的錢2700萬元,扣掉被告林 姿儀給的投資利潤,其餘1900萬元為尚未清償之金額,已 扣除投資利潤)、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2年1月2日彰作 管字第10138579號函及附件(家興管理顧問(股)公司、 巴福實業(股)公司及林姿儀開戶資料暨該帳戶自100年7 月1日至101年12月25日交易明細、家興管理顧問公司申登 資料(代表人林姿儀)、旭光國際有限公司申登資料(統 一編號00000000、代表人黃梓微)(偵10343號併辦四卷 一第96至100、105至110、121至124、127至147、162至 163、164至231頁反面、232、233頁)、日盛銀行北桃園 分行存摺明細、彰銀北桃園分行存摺明細(葉佳驊提出) 、彰化銀行東湖分行存摺明細(楊梅華提出)、日盛國際 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存摺明細、匯款申請書、彰銀存摺明 細(邱研甄提出)、101年9月10日巴福公司股票出賣附買 回條件契約、本票、交易明細表、101年10月9日還款協議 書、公證書、101年10月23日委託書(陳富美提出)、兆 豐國際商銀圓山分行存摺明細(戶名德明萬銀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兆豐國際商銀代收票據記錄簿(戶名德明萬銀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土城分行存摺明細(戶名 林軒農)、手機顯示畫面(林軒農提出)、101年11月20 日巴福公司權利(股份)質權設定契約書、本票、101年 12月協議書、商業本票(翁晨昕提出)、匯款申請書、支 票(邱靜婉提出)、日盛銀行北桃園分行存摺明細、101 年9月25日匯款申請書(林華綾提出)、彰化銀行八德分 行存摺明細、本票、存款條(黃素英提出)、本票、支票 (陳素芬提出)(偵10343號併辦四卷二第17至22、31、 34至38、42至51、55至67、70至79、82、85至88、94、95 、103、104頁)可憑。
(二)對於被告林姿儀辯解之認定:
1、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 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收受存款 是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 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以借款、收受投資、使 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 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利息、股息 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5 條之1、第29條之1明文規定。所謂以收受存款論,意指其 行為態樣雖與收受存款典型事實並非完全相同,而仍以該 構成要件論擬。故所謂收受存款必也對不特定多數人收受 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



;若非對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必也對多數 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應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 當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必要。行為人因此所收 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多寡、經營規模及經營期間久暫則非所 問。所謂多數人指具有特定對象之多數人。不特定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則指不具有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 2、家興公司並非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及家興公司變更登記表(102他 1896卷第7頁、101偵30481卷二第16至19頁、本院卷二第 306至328頁)家興公司營業項目為: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電腦設備安裝業...不動產仲 介經紀業、不動產代銷經紀業、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 令非禁止或限制業務。被告林姿儀也供稱家興公司主要營 業性質為不動產經紀買賣(101偵30481卷二第4頁反面) 。依銀行法第2條規定,家興公司並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 ,經營銀行業務機構,依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家 興公司顯非銀行。
3、被告林姿儀是家興公司之行為負責人:
前述家興公司變更登記表明確記載家興公司代表公司之負 責人林姿儀。被告林姿儀並坦承擔任家興公司實際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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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興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