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蔡天文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依民法第1177條及第11 78條第2 項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 產管理人。惟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時,其聲請書 應附具證明文件,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第1項規定自明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蔡天文之遺產管理人,固有 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為證,惟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須證明繼承人之有無不 明,依此,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7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 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蔡天文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及全部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該通知於同年月20日合法送 達聲請人收受,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通知函及送 達證書在卷可憑,則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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