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國寶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
付字第1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國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國寶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於民國 103年6月27日送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22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908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王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