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866號
TPHM,106,聲,2866,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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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嘉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聲
付字第1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嘉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嘉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96年度上重訴字第57號判處有期徒刑18年確定, 於民國96年9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9 月2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9 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 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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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