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860號
TPHM,106,聲,2860,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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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又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付
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6年執聲付字第126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陳又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又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727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8 月8 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9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 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9 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9 69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志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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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