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90號
CYDV,105,訴,290,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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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0號
原   告 蕭國寶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勇良
被   告 江欽全
      江欽旭
      江坤瑝
      江炎曉
      江坤裕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邱皇錡律師
      丁詠純律師
被   告 江留
      徐江貴美(原名:江明子)
      張燦欽
      張燦福
      張素珍
      張燦興
      張其榮
      江林秀枝
      江火茂
      江惠聰
      江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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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