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0號原 告 蕭國寶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複 代理人 何勇良被 告 江欽全 江欽旭 江坤瑝 江炎曉 江坤裕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邱皇錡律師 丁詠純律師被 告 江留 徐江貴美(原名:江明子) 張燦欽 張燦福 張素珍 張燦興 張其榮 江林秀枝 江火茂 江惠聰 江惠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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