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淑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案件,聲
請假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6 年執聲付字第127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條例罪(現已更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1561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並經 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送監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9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9 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志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