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美慧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聲付字
第1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美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美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㈠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955 號判處有期徒 刑8 月確定。㈡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531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20年確定,於民國95年9 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106 年9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 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 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