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44號
CYDV,104,訴,744,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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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44號
原   告 洪明宏
訴訟代理人 洪永芳
      陳信宏律師
複代理人  劉家蓁
被   告 林柳川
訴訟代理人 賴昆崙
      林憲邦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黃文力律師
      陳奕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9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兩造應於開庭前具狀陳報學歷、職業、收入等相關資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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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