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鐘柏勛(原名鐘國梁、鐘士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柏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柏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㈠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430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㈡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026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於民國101年7月12日送監執 行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554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王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