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6年度,6號
CYDM,106,訴緝,6,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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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緝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偉豪(原名劉原良)
選任辯護人 趙文淵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756號、95年度偵字第7523號、95年度偵
字第8456號、96年度偵字第284 號、96年度偵字第790 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偉豪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劉偉豪於民國95年2 月中旬至同年5 月間止,與賴進益、李 娃妮、賴勇舟、許金隆、吳國榮、黃炫熙、尤志峯及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昇」之成年男子等人,共同基於圖利容 留猥褻、媒介性交之犯意聯絡,由賴進益先以新臺幣(下同 )5 萬元不等之代價招攬我國男子至印尼當地,夥同亦有上 開共同犯意聯絡之印尼國CHAN DRA、YETIAGUSHERMANDONO、GUN 、ASEP等人(均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少年 或兒童),以與附表一所示我國男子辦理假結婚入境、或行 使偽造印尼國護照以觀光名義或單純以觀光名義入境等如附 表所示方式,使附表一所示成年外籍女子及刻意隱瞞而賴進 益等人亦不知或可得而知當時尚未滿18歲之編號女子A1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入境我國,或招募他人所申請聘僱而 逃逸之成年外籍女子(外籍女子姓名、入境方式均詳如附表 一所示),安置於嘉義縣○○鎮○○街0 號及嘉義縣○○鎮 ○○路000 號,從事容留或媒介外籍女子至各處坐檯脫衣陪 酒或性交事業;而非法容留或媒介附表一所示外籍女子從事 猥褻或性交工作,統籌調派至與其有犯意聯絡之綽號「阿昇 」在嘉義縣○○鎮○○○段000 ○0 地號經營之「千媛練歌 場」KTV,賴進發在嘉義縣○○鎮○○路000 號附1 經營 之KTV,賴進德在嘉義縣○○鎮○○路000 號附3 經營之 KTV坐檯(賴進發賴進德所犯共同圖利容留猥褻罪,業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47號判決確定) ,從事脫衣陪酒至半裸,或僅著內衣褲,不特定男客亦得撫 摸女子身體等猥褻行為,而向男客收取每小時5 百元坐檯費 之交易對價,每小時從中抽取2 百元之利益;另又媒介上揭 外籍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出場為性交之交易行為多次,出場之



代價為每小時7 百元之出場費,賴進益從中抽取3 百元不等 ,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之外籍女子則可另行向男客要求 給付額外之性交對價2 千元或3 千元,或以由不特定男客購 物與小姐之方式從事性交易。另由許金隆擔任晚班經理、劉 偉豪擔任早班經理及賴勇舟,先後負責在明華路105 號櫃檯 ,輪流負責記錄外籍女子坐檯、與男客(均無證據證明為未 滿18歲之少年或兒童,下同)出場之時間及收取費用;由李 娃妮負責煮飯與外籍女子食用、載送外籍女子外出購物;由 吳國榮、黃炫熙、尤志峯擔任馬伕,負責載送附表之外籍女 子(賴進益及吳國榮之犯罪時間均自95年7 月1 日起,在此 之前之犯行已分別為本院95年度訴字第377 號、96年度嘉簡 字第133 號刑事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而許金隆自93年 至95年8 月間止;黃炫熙自93年3 月20日起5 、6 個月;賴 勇舟自95年7 月起;尤志峯自95年3 月至6 月間止)。二、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9 月19日指揮嘉 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犯罪打 擊中心員警,在嘉義縣○○鎮○○路000 號附1 至附3 KT V、大林鎮光華街5 號、千媛練歌場KTV等處執行搜索, 查獲附表所示編號1 至29號等29名外籍女子居留該處,並扣 得賴進德經營KTV 所使用之電腦主機1 臺、監錄系統主機4 臺、螢幕2 臺、帳單(95年8 月16日至同年9 月18日)一批 、監錄鏡頭19支、監錄分割器1 臺,並扣得賴進益所持有之 千媛練歌場帳冊1 批、千媛KTV名片28張、人頭丈夫印章 39顆、人頭丈夫戶籍謄本1 批、薪資袋13個、帳冊4 本、外 籍女子結婚資料16張、監錄鏡頭23個、監看螢幕6 臺、監錄 分割器1 臺、電腦主機1 臺及吳國榮持有之帳冊1 張、外籍 女子健康檢查表2 張等相關證物。
三、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 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本判決下列認定事



實所引用之所有供述證據,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 察官、被告、辯護人對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06 年度訴緝 字第6 號卷第126 頁至第153 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 結前均未表示異議,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情形,且與 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核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事由,本 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當之情形,認以之作 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有 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被告劉偉豪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中(見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㈡第84至89、97頁,95年 度偵字第8456號卷第7 至8 頁,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 ㈡第109 至115 頁,本院106 年度訴緝字第6 號卷第77至83 、119 至154 頁)均坦承不諱,並有下列證據可佐,足堪採 認:
㈠證人即共犯賴進益於警詢時(見95年度警聲搜字第949 號卷 第83至86頁,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 至12頁,95 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㈡第374 至377 頁)、偵訊中(見95年 度偵字第6756號卷㈠第72至76頁,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㈡ 第27至28、306 至307 頁)、另案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 之陳述(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㈠第29至34頁,96年 度訴字第112 號卷㈡第5 至11頁,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㈤ 第63至79頁)、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之證述(見 調卷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200號卷第35 4 至359 頁)。
㈡證人賴進德於警詢時(見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6 至43頁)、偵訊中(見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㈠第67至70頁 ,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㈡第75至76頁)及另案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中之陳述(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㈠第41 至45頁,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㈡第29至35頁,96年度訴字 第112 號卷㈤第105 至127 頁)。
㈢證人賴進發於警詢時(見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1 至27頁)、偵訊中(見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㈠第63至65頁 )、另案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陳述(見本院96年度訴 字第112 號卷㈠第29至34頁,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㈡第17 至23頁,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㈤第47至79頁)。 ㈣證人即共犯吳國榮於警詢時(見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 卷第56至62頁)、偵訊中(見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㈠第16 至19頁)、另案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陳述(見本院96



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㈡第49至55頁,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 ㈤第286 頁)。
㈤證人即共犯王玉葉於警詢時之供述(見嘉水警偵字第095008 3980號卷第79至82頁)、偵訊中之供述(見95年度偵字第67 56號卷㈠第89至90頁)、另案於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見本 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㈡第99至105 頁)。 ㈥證人即共犯賴勇舟於警詢時(見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 卷第52至55頁)、偵訊中(見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㈠第11 至13頁)、另案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陳述(見本院96 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㈡第71至77頁,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 ㈤第53至63、286 頁)。
㈦證人賴佳良於警詢時(見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66 至68頁)、偵訊中(見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㈠第99至100 頁)、另案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陳述(見本院96年度 訴字第112 號卷㈡第81至87頁,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㈤第 287 頁)。
㈧證人即共犯許金隆於警詢時(見嘉水警偵字第0950084934號 卷第1 至6 頁)、偵訊中(見96年度偵字第284 號卷第7 至 10頁)、另案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陳述(見本院96年 度訴字第112 號卷㈡第61至67頁,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㈤ 第18至41、286 頁)。
㈨證人即共犯尤志峯於警詢時(見嘉水警偵字第0950088056號 卷第18至32頁)、偵訊中(見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㈡第78 至82頁,95年度偵字第8456號卷第7 至8 頁)、另案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陳述(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㈡ 第119 至125 頁,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㈤第105 至127 、 287 頁)。
㈩證人即共犯黃炫熙於警詢時(見嘉水警偵字第0950084934號 卷第69至71頁)、偵訊中(見96年度偵字第284 號卷第7 至 10頁)、另案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本院96年 度訴字第112 號卷㈡第129 至135 頁,96年度訴字第112 號 卷㈤第287 頁)。
證人即共犯李娃妮於警詢時(見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 卷第69至70頁)、偵訊中(見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㈠第96 至97頁)、及另案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本院96年度訴字 第112 號卷㈤第287 頁)。
證人PUJAWATI WANTA WASAN(冒名HERDIANA DINA )於警詢 時(見調卷之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91至95、98至 104 頁)、偵訊中(見調卷之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㈠第28 至31,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㈡第382 至383 頁)。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外籍女子李沙麗NINGRUMSARI 於警詢時 (見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30 至131 、135 至14 0 頁,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㈡第446 至449 頁)、偵訊中 (見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㈠第324 至328 頁,95年度偵字 第6756號卷㈡第340 至341 頁)、另案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第57至65頁)。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外籍女子馬莉MARIA 於警詢時(見嘉 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48 至151 、155 至159 頁) 、偵訊中(見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㈠第310 至314 頁、95 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㈡第390 至392 頁)、另案於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第65至73頁)。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外籍女子NURHALISA 於警詢時(見嘉水 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67 至170 、174 至178 、185 至190 頁)、偵訊中(見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㈡第397 至 399 頁)、另案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 112 號卷第34至52頁)。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5外籍女子CICI於偵訊中(見95年度偵字 第6756號卷㈡第413 至417 頁)、及另案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述(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第73至81頁)。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6外籍女子WININGSIH NINING於警詢時( 見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13 至317 、322 至325 、330 至333 頁)、及偵訊中之證述(見95年度偵字第6756 號卷㈠第316 至320 頁,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㈡第332 至 333 頁)。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7外籍女子CUCI RAHAYU 於警詢時(見嘉 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35 至438 、442 至446 頁) 、偵訊中(見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㈡第453 至455 頁)、 及另案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 ㈣第64至75頁)。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8外籍女子A1 於警詢時(見嘉水警偵字 第0000000000號卷第726 至728 、730 至732 頁,95年度偵 字第6756號卷㈡第432 至435 頁)、偵訊中(見95年度偵字 第6756號卷㈡第427 至429 頁)及另案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㈣第29至48頁)。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9外籍女子SUNANI(蘇娜妮)(本名ROHA YATI)於警詢時(見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86 至 291 、294 至297 、302 至305 、518 至522 、525 至527 、529 至534 頁)、偵訊中(見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㈠第 7 至9 、39至41、233 至237 頁)、及另案於本院審理中之 證述(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㈣第97至106 頁)。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外籍女子許奴艾妮NURHAENI於警詢時( 見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81 至584 、587 至590 、597 至602 頁)、偵訊中(見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㈠第 294 至296 頁,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㈡第397 至399 頁) 、另案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 ㈣第87至97頁)。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外籍女子王莉妮RINI FERDIAN於警詢時 (見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655 至659 、662 至66 5 頁)、偵訊中之證述(見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㈠第239 至242 頁)。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外籍女子OANH(冒名MONIKA)於警詢時 (見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673 至678 、687 至69 2 頁)、偵訊中之證述(見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㈠第335 至336 頁)。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外籍女子蘇氏香TO THI HOUNG於警詢時 (見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700 至703 、705 至70 8 、713 至718 頁)、偵訊中之證述(見95年度偵字第6756 號卷㈠第81至83、220 至228 頁,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㈡ 第187 至188 頁)。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外籍女子ANJANI MAYA 於偵訊中之證述 (見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㈡第189 至194 、379 至380 頁 )。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外籍女子SANI於警詢時(見嘉水警偵字 第0000000000號卷第222 至225 、228 至231 頁)、偵訊中 (見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㈠第31至34頁)、及另案於本院 審理中之證述(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第119 至133 頁)。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外籍女子ROKIMAH 於警詢時(見95年度 偵字第6756號卷㈡第409 至412 頁)、偵訊中(見95年度偵 字第6756號卷㈡第404 至406 頁)、及另案於本院審理中之 證述(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㈣第22至29頁)。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外籍女子ALIPAH YANUAR 於警詢時(見 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88 至391 、400 至404 頁 )、及另案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㈣第55至64頁)。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外籍女子PRESTI ANDRI YANTI(冒用NOF ELA 之名)於警詢時(見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5 0 至554 頁)、偵訊中(見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㈠第283 至287 頁,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㈡第337 至338 頁)、及 另案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㈣



第106 至118 頁)。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外籍女子ETI DUNIYATI於警詢時(見95 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㈡第386 至389 頁)、偵訊中(見95年 度偵字第6756號卷㈡第413 至417 頁)、及另案於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㈣第121 至122 頁 )。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外籍女子官金桃KON KIM THO 於警詢時 (見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608 至611 、619 至62 5 頁)、偵訊中(見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㈠第92至94頁, 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㈡第390 至392 頁)、及另案於本院 審理中之證述(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㈣第119 至12 0 頁)。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外籍女子黃詩麗YULIANTI SRI於警詢時 (見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633 至635 、643 至64 7 頁)、及偵訊中之證述(見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㈡第34 5 至346 頁)。
證人韓茂元(人頭丈夫)於偵訊中之證述(見95年度偵字第 6756號卷㈡第314 至316 頁)。
證人黃清霖(人頭丈夫)於偵訊中之證述(見95年度偵字第 6756號卷㈡第319 至321 頁)。
證人張世華(人頭丈夫)於偵訊中之證述(見95年度偵字第 6756號卷㈡第324 至325 頁)。
證人余春來(人頭丈夫)於警詢時之證述(見95年度偵字第 6756號卷㈡第151 至154 頁)。
證人江永財(人頭丈夫)於警詢時之證述(見95年度偵字第 6756號卷㈡第179 至182 頁)。
證人戴美緹(假結婚仲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95年度偵字 第6756號卷㈡第103 至108 頁)。
證人顏正松(婦產科醫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嘉水警偵字 第0000000000號卷第739 至744 頁)。 證人賴龍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 卷第72至75頁)、偵訊中之證述(見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 ㈠第84至85頁)。
證人賴陳月於警詢時(見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76 至78頁)、偵訊中(見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㈠第87至88頁 )、及另案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陳述(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 112 號卷㈡第39至45頁)。
二、參以證人賴進益坦承有引進外籍女子至賴進發賴進德經營 之KTV、及千媛練歌場KTV坐檯陪酒,並有意圖容留外 籍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等情,證人尤志峯亦證稱:外籍女



子至上開KTV坐檯陪酒,且向男客收取每小時5 百元之坐 檯費,賴進益每小時從中抽取2 百元之利益,若由男客帶外 籍女子出場之代價為每小時7 百元,賴進益並從中抽取3 百 元等語(見嘉水警偵字第0950088056號第16頁),並為證人 即附表一編號外籍女子ANJANI MAYA 證明屬實(見95年度 偵字第6756卷㈡第191 頁)。
三、上開外籍女子在上開KTV 之包廂內坐檯,有脫掉衣服或讓男 客撫摸身體、胸部等猥褻之行為之情,業據證人即附表一編 號3外籍女子MARIA (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㈢第63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外籍女子NURHALISA (見本院96 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㈢第41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5外籍 女子CICI(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㈢第77、81頁)、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外籍女子SANI(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 2 號卷㈢第126 至127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外籍女子 ROKIMAH (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㈣第23頁)、附表 一編號9外籍女子SUNANI(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㈣ 第98、100 、103 頁)於本院另案審理時證述明確。另據證 人即附表一編號外籍女子PRESTI ANDRIYANTI 於偵查中證 述:「(是否所有人均有從事猥褻你們行為?)所有人都有 被摸胸部、大腿及屁股,裡面有一半的人會把衣服脫掉剩內 褲…」(見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㈠第285 頁)。足認賴進 益所容留之旗下如附表所示外籍女子,至賴進發經營之KT V包廂內坐檯,均有脫掉衣服或讓男客撫摸身體、胸部等猥 褻之行為。
四、被告劉偉豪係受雇於賴進益擔任早班經理,賴進益並僱用許 金隆擔任晚班經理,其2 人並與賴進益之子賴勇舟先後負責 在明華路105 號櫃檯記錄外籍女子坐檯及與客人出場之時間 ,並收取費用等情,業據共犯許金隆於本院另案審理時坦承 :為晚班經理,負責計小姐上班、出場、回來的時間,並收 取客人或客人透過小姐交付之費用,我在那裡工作大約2 年 左右,95年8 月份之後就沒有做(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㈡第64至65頁)。被告劉偉豪於警詢時坦承:我為早班 經理(見嘉水警偵字第0950088056號卷第3 頁);我的工作 時間從95年2 月中到同年5 月中,在賴進益經營的公司內擔 任經理,負責記帳、記上班、出場時間、接聽KTV叫小姐 的對講機(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㈡第112 至113 頁 )。證人賴勇舟於本院另案審理中坦承:在櫃台記帳、接電 話2 個月左右(自6 月快7 月已經畢業的時候開始,到被查 獲止),我是在那裡接聽我阿伯及千媛叫小姐的電話,他們 叫小姐是要坐檯和唱歌(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㈡第



74頁),並於警詢時供承:外籍小姐要去千媛練歌場上班均 由我載送(見嘉水警偵字第0950083668號卷第28頁)。證人 即附表一編號外籍女子蘇氏香證實:許金隆和賴勇舟記帳 (見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㈡第187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 號外籍女子NURHAENI指稱:許金隆為經理(見本院96年度 訴字第112 號卷㈣第93頁)。復為另案被告賴進德證實(見 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㈡第32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 外籍女子ALIPAH YANUAR 、編號7外籍女子CUCI RAHAYU 、編號外籍女子ROKIMAH 證稱:薪水是許金隆付的,客人 要把鐘點費(前二人稱交給賴進發)及出場費交給許金隆( 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㈣第26、50、58、67頁)。證 人即共犯吳國榮、黃炫熙、尤志峯擔任載送外籍女子之工作 等事,亦據共犯黃炫熙於本院另案審理時供陳:伊於93年3 月20日在那裡工作5 、6 個月,載送小姐(見本院96年度訴 字第112 號卷㈡第132 頁、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㈢ 第136 頁),於警詢時坦承載外籍小姐到坐檯陪酒處(見嘉 水警偵字第0950084934號卷第14頁);證人即共犯尤志峯於 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載外籍女子至千媛練歌場坐檯陪酒(見 95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第59、79頁),並於本院另案準備程 序時,將「㈠被告尤志峯有在賴進益經營之公司上班,負責 載送小姐到千媛KTV與客人唱歌、陪酒,㈡被告尤志峯知 悉外籍女子於KTV內或與客人出場時,有從事猥褻及性交 易行為。」列為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 卷㈡第123 至124 頁)。證人即共犯吳國榮坦承是司機,載 送賴進益處之外籍女子從住處到千媛練歌場或是「好姑娘」 檳榔攤KTV從事唱歌、陪酒(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 卷㈡第52至53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外籍女子NURHALIS A 、編號2外籍女子NINGRU MSARI、編號3外籍女子MARIA 證稱:吳國榮是車伕,帶小姐上下班(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 112 號卷㈢第39、60、68頁)。證人即共犯李娃妮負責煮飯 與外籍女子食用及載送外籍女子外出購物、洗頭髮等情,業 據證人李娃妮於本院另案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96年度訴 字第112 號卷㈢第136 頁、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㈤第 375 頁)。證人即編號2外籍女子AISAH AI SITI 、編號7 外籍女子SANI亦證稱:吃的飯都是李娃妮煮的(見本院96年 度訴字第112 號卷㈢第33、128 頁)。是被告與共犯賴進益許金隆、賴勇舟、李娃妮、吳國榮、黃炫熙、尤志峯等人 所負責之上開工作內容均可認定。
五、此外,並有經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9 月19日指 揮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犯



罪打擊中心員警,在明華路105 號附1 至附3 KTV、光華 街5 號、千媛練歌場KTV等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共犯賴 進益所持有之千媛練歌場帳冊1 批、千媛KTV名片28張、 人頭丈夫印章39顆、人頭丈夫戶籍謄本1 批、薪資袋13個、 帳冊4 本、外籍女子結婚資料16張、監錄鏡頭23個、監看螢 幕6 臺、監錄分割器1 臺、電腦主機1 臺及共犯吳國榮持有 之帳冊1 張、外籍女子健康檢查表2 張等相關證物。且有戴 美緹指認余春來、共犯賴進益照片,余春來戶口名簿、寧廣 省司法所蘇氏香司法簡歷表,A1真實姓名對照表,千媛練歌 場KTV及附近照片、嘉義縣○○鎮○○路000 號、同鎮光 華街5 號照片,共犯賴進益賴進德之全戶基本資料查詢, 嘉義縣警察局移送臺北收容所收容人涉案名冊、嘉義縣警察 局查獲之外籍女子護照資料一覽表,外籍女子護照影本、外 僑居留資料、鑑驗護照結果一覽表、航空警察局證照查驗隊 鑑識報告、印尼國居留證明、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影本,內政 部警政署入出境資料,外事人員所提證人護照影本,本院92 年度簡字第654 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91年度偵字第732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95年 度訴字第377 號刑事判決、96年度嘉簡字第13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2540號不起 訴處分書、96年度偵字第1070不起訴處分書、96年度偵字第 1072號不起訴處分書、96年度偵字第1067號不起訴處分書等 在卷可憑。
六、綜上,被告所犯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本件事證明確,應依 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 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 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第1 項本身雖經修 正,但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 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被告行 為後刑法第28條、第33條第5 款等條文已於94年2 月2 日修 正公布,其中:
㈠刑法第28條已由原先之「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正犯」,修正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 為正犯」;同法第33條第5 款由原先之「罰金:1 元以上」 ,修正為「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並 均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則依上開規定,如在新刑法施行 前所為者,於新刑法施行後,應依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



從舊從輕原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 第8 次刑事庭會議參照);而關於共同正犯部分,被告與黃 炫熙、尤志峯賴進益等人間之行為,無論依新法或舊法之 規定,均屬共同正犯,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並非有利於被告 ;關於罰金既由1 元以上,提高為1 千元以上,無異提高法 定刑為罰金時之可科處之最低刑為1 千元,修正後之刑法第 33條第5 款並未有利於行為人。則綜合上情比較新舊法,自 以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3條第5 款等規定有利於行為人, 依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自應適用行 為時法即95年7 月1 日施行前刑法第28條、第33條第5 款之 規定。此外,刑法施行法雖亦於95年6 月14日增訂第一之一 條「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 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 ,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 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 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但本件既應適用95年7 月 1 日施行前刑法之規定,基於新舊法不得割裂適用之原則, 本件亦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規定之適用,而無新 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之規定之適用。
㈡又按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 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 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 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 且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 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24年 上字第4634號、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固足參照,但此所謂 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並不包括易刑 處分在內。詳言之,有關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刑罰執行, 仍應比較新舊法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 法第2 條第1 項之從舊從輕原則定其易刑之折算標準(最高 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6年度台上字第2790號刑 事判決可資參照)。而被告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 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 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 、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 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 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 百倍折算1 日,則本 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 百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 百元折算為1 日。惟 95年7 月1 日修正公佈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 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二、核被告劉偉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圖利媒介性 交罪。其所媒介性交行為前之猥褻行為,僅為性交行為前之 階段過程,媒介猥褻之低度行為應為媒介性交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
三、按刑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 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 ,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 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1 個反 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1 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 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而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犯罪,以 意圖營利為其構成要件要素,而營利者營業牟利,本質上即 具有反覆性,是行為人基於單一決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 行為,於行為概念上,應認係包括的一罪,應僅論以一罪。 被告劉偉豪與共犯賴進益許金隆、賴勇舟、李娃妮、吳國 榮、黃炫熙、尤志峯等人與綽號「阿昇」及印尼國CHANDR A 、YET I 、AGUSHERMANDONO、GUN 、ASEP等人就上開 圖利媒介性交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
四、至公訴意旨認被告與其餘共犯所為均係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防制條例第24條第2 項之意圖營利,以監控使未滿18歲之人 為性交易罪及刑法第231 條之1 第1 項之圖利強制使人為性 交猥褻罪云云,經查:
㈠按「引誘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罪之成立,雖不以明知被誘 者為未滿18歲之人為要件,但仍以引誘時,對於被誘人之年 齡方面有不確定之故意為必要。」(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 第2389號判決意旨參看)。本件附表一編號8外籍女子A1 ,固於甫至共犯賴進益處從事上開性交易時,尚未滿18歲, 然其於94年12月至賴進益處從事性交易工作時,其實際年齡 已近18歲,約17歲又6 月,且觀之警局所製作之「查獲之外 籍女子照片總表」上之彩色照片(見調卷之95年度偵字第67



56號卷㈠第220 頁、同卷影卷第243 頁),及另案於本院審 理過程中之觀察結果,A1 與本案其他成年外籍女子之面貌 、體態、言行舉止並無顯然差異,均無法發現A1 之年齡有 較其他外籍女子幼小,或顯然未滿18歲之情,且A1 於另案 本院審理時證稱:於入境臺灣時,負責核對身分之海關人員 經核對護照後,亦未質疑其真實年齡與護照上所載已成年之 年齡不符(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 號卷㈣第38至39頁), 是由上情可知,A1 當時雖未滿18歲,惟實際上已甚為接近 18歲,且外表、舉止均已與成年外籍女子相似,無法看出確 係未滿18歲之人。況A1 於另案本院審理中證稱:「(賴進 益在印尼是否有用印尼文跟妳說過話?)沒有,我沒有直接 跟賴進益交談過。」「(是否有跟YETI說過妳真實的姓名、 出生年月日?)有。」「(妳跟YETI講妳真實身分資料的時 候,賴進益是否在場?)沒有。」「(妳有無跟賴進益說過 妳真實的出生年月日?)沒有。」「(妳有無跟在場被告說 過妳真實的出生年月日?)沒有。」「(提示偵查卷㈡第40 1 頁倒數第1 行、第402 頁第1 行之問答,是否有陳述妳怕 年紀太小,沒有辦法來臺灣?)對。」「(妳怕不怕老闆知 道妳的真實年齡?)怕。」「(是否有要求YETI不要把妳的 真實年齡告訴老闆賴進益?)有。」「(上班時候的穿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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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