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787號
TPHM,106,聲,2787,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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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伯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伯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伯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2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4年9月確定。於104年2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6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978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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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