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廷(原名林正松)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 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5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4月確定。於103年8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80228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