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774號
TPHM,106,聲,2774,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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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杞再結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 年執聲付字第1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杞再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杞再結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本 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2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10 5年7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15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982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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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