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55號
NTDV,106,司票,155,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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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蔡玉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振榕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聲請狀聲請事項欄記載自「起訴日」起計算利息,該起 訴日所指為何意?是否係指「聲請日」之意?惟聲請人於聲 請狀之附表「利息起算日」欄,又另行填寫其他不同之日期 ,則本件聲請人就該三張本票,所欲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究各 自何日起算?請聲請人查明後具狀補正敘明之。 ㈡聲請人如欲委任「黃薇潔」為本件非訟程序之非訟代理人, 應補正提出合法之委任書(狀)。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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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