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54號聲 請 人 尹世孝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景松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聲請狀當事人欄部分,漏未記載聲請人、相對人之姓名 ,請具狀補正之。二、★★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 縣○○市○○路000號」。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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