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 請 人 許嘉真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田淙友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二、★★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 縣○○市○○路000號」。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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