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6號
NTDV,106,司拍,46,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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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隆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昆揚陳思羽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本件借款債務已屆清償期之證據【如:約定借款人喪
  失分期期限利益之相關約定條款,及債務人有符合喪失期限
  利益情事之證據(債務人繳交本息之交易明細表)…等】。
 ㈡請提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陳萬貫死亡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
  (◎應含該被繼承人戶籍資料原始手抄戶口簿冊資料)、繼
  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
  省略;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無訴訟能力人,應一併提出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㈢請向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陳萬貫死亡時所在地管轄法院查詢其
  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㈣請提出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
  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
  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
  均不得遮隱)。
 ㈤請提出相對人陳昆揚陳思羽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
  不得省略)。
 ㈥如欲委任謝美玲為本件之非訟代理人,請提出合法委任書。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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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