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49號
NTDV,106,司催,49,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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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李廖秀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人如欲委任李伯儒為本件聲請之代理人,則應提出合法
  之委任書。
 ㈡聲請人如無欲委任他人辦理,則應補正提出於具狀人處有聲
  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請用載明本件案號之補正狀,
  並於該狀紙後另行裝訂檢附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方式提出
  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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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